安置去向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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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安置优待
军改期间,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30%。建立军事法官、检察官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衔接制度。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转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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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39号)
职务落实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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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工资待遇
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比照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师、团职领导职务,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师、团职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营职、连职、排职分别对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科员级、办事员级工资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任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转业补助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
文件链接:
《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89〕政干字第242号)
《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
住房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并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由承租(借)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证明,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
《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
社会保险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医疗保障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根据接收安置单位情况享受医疗保障。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基本养老保险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件链接: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军人职业年金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原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文件链接: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退休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优惠政策
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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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 2012〕1号)
工龄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家属安置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教育培训
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主要是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5 天;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 个月。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培训中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 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补助。
文件链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
(来源:2018年发表于《中国退役军人》杂志),闲云微信号:shuangfy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