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熔炉》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够作为可靠证据采信吗?
知友: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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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否作为可靠证据被法院采信,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及描述性侵经过的儿童究竟是以性侵被害人、目击证人还是传闻证人等不同的身份而定。问题很复杂,简单的分类、区别分析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和认定
(1)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
如果该儿童描述的是自己被性侵的经过,那么该儿童在民事诉讼中的身份很可能是原告,也即一方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
”。也即,该儿童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当事人的陈述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法律并不会因为该儿童不满十四周岁,就对其陈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只要该儿童的陈述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或者足以令法官信服,那么年龄不会是其陈述是否被采信的关键因素。
(2)如果该儿童是性侵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传闻证人:
当儿童作为证人,对性侵经过进行描述的时候,他的证言的效力不会低于成年人。特别是如果该儿童是目击证人,那么其证言效力会很高。如果该儿童是传闻证人,其本人并未亲见性侵过程,那么其证言的效力取决于他是如何获知相关事实的,中间经过了怎样的传播路径、信息传播时是否会失真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 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可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只要能够清楚的描述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只要证言内容与其认知能力相符,年龄本身不会是其证言会否被法院采信的首要因素。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采信和认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详细的证据标准和法律程序方面的条款,但可以比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同样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标准的内容较少,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采信和认定
(1)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是所有诉讼中最严格的。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那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身份是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陈述是该类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那么案件的证据锁链很可能无法闭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四)
被害人陈述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如果该儿童是性侵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传闻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见,决定该儿童性侵描述能否被采信的关键是看他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刑事诉讼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很高。不管该儿童是被害人还是证人,其描述都属于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因此,除非该儿童对性侵经过的描述有其他证据证实,否则仅有该儿童的描述都不足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一方面会比成年人更为诚实可信,另一方面由于其对法定程序的认知程度较低,很可能会被人为误导、口供很可能被污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因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调查取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总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大量的主要根据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描述追究非法性侵人员法律责任的案例。但在具体个案中,儿童口供的采信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通常情况下,儿童有关于性侵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到医院对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相关的书面及视频材料,固定必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