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抗
PD-1
抗体
(programmed death 1)
程序性死亡受体
1
,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抑制分子。本试验药物是
苏州思坦维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
hAB21
注射液
。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晚期恶性实体瘤
。
2.
试验目的
试验主要目的:评价单药
hAB21
注射液、
hAB21
注射液
& hPV19
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耐受性、安全性;评估
hAB21
注射液给药的剂量限制性毒性(
DLT
)、最大耐受剂量(
MTD
),用于
II
期试验的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评价
hAB21
注射液、
hAB21
注射液
& hPV19
注射液药代动力学
(PK)
及免疫原性(
ADA
)特征;评价
hAB21
注射液、
hAB21
注射液
& hPV19
注射液临床有效性;探索
hAB21
注射液药效学特征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15-32
人
4.
入选标准
1
单药,联合爬坡及扩增组通用入组标准:
1)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岁(含
18
岁);
2
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联合爬坡及扩增组胃
/
食道癌、肝癌、宫颈癌患者、肾癌、神经胶质母细胞瘤和宫颈癌等多种恶性肿瘤);对入组之前治疗方案的数量无限制;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未接受过放疗、化疗、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距末次用药
6
周;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及小分子靶向药物为距末次服药至少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长的为准)
4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5 ECOG
体力状况评分为
0
或
1
分;
6
预计生存期≥
12
周;
7
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要求:
a)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
b)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支持治疗或生长因子治疗,血红蛋白≥
90g/L
;
c)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支持治疗或生长因子治疗,血小板计数≥
80
×
109/L
;
d)
血清肌酐≤
1.5
×正常值上限(
ULN
),或肌酐清除率≥
50mL/min(
血清肌酐
>1.5
×
ULN
时
)
;
e)
总胆红素≤
1.5
×
ULN
,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总胆红素≤
3
×
ULN
;
f)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浓度≤
2.5
×
ULN
,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
ALT
和
AST
≤
5
×
ULN
;
g)
国际标准化比率(
INR
)≤
1.5
倍
ULN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PT
)≤
1.5
倍
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病人除外);
8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筛选期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9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0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11
联合爬坡及扩增组另需入组标准: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岁且≤
75
岁(含
18
岁和
75
岁);
12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
< 2+
,若≥
2+
,需满足
24
小时尿蛋白含量
<1g
5.
排除标准
1
单药,联合爬坡及扩增组通用排除标准:伴有已确诊的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但在开始研究前已接受治疗且已达到临床稳定
3
个月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可以入组;
2
既往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5.0
等级评分≤
1
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3
曾接受抗
PD-1
、或
PD-L1
、
PD-L2
、或
CTLA-4
(或任何其他靶向
T
细胞共同作用的抗体)治疗的患者;
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或对
CHO
细胞产品过敏者(
CTCAE 5.0
分级大于
3
级);
5
首次给药前
28
天有重大手术的患者;首次给药前
2
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6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
>10 mg
强的松
/
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a)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
允许短期(≤
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7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8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9
筛选期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10
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乙型肝炎病毒滴度高于检测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1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2 12
个月内有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心肌梗塞或充血性心力衰竭或重大血管疾病(如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颈内动脉狭窄),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心脏损害(如心功能
NYHA
分级≥
II
级,左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等);
13
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加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或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呼吸系统疾病者;
14
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
[
如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肾炎、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激素替代治疗稳定后可纳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