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中教材“选必1”第11课《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与对外交往》第3子目“元明清时期的民族关系”讲到明朝对东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时说:
“
明朝在东北设都司、卫、所,对女真等族进行管理;在西北设赤斤蒙古、沙州、哈密等卫
;在西南设土司。
卫所
和土司
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统领部属,按时向朝廷进贡土物,接受朝廷征调军兵。
”
这段话共两句。第二句中的
“卫所”之前应该加上指示代词“这些”
,是指第一句中在东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卫、所”,否则会引起误会。因为明朝在全国范围普遍设立卫、所,而从全国来看,不是所有卫、所的“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官员由各族酋长世袭任职”的卫、所只在东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
有学者认为,就性质而言,明初设立的卫所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
汉军卫所
,基本分布在内地,故亦可称为
内地卫所
,
其官皆为流官
,为纯军事性质的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互不相干;第二,
羁縻卫所
,分布于西北和东北地区,
其官均土官
,以当地少数民族酋领任职,兼管军民,拥有较大的自治权;第三,
土流参治的卫所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处于边疆和内地之间的缓冲地带,
土官与流官同任职于其中
,但以流官为主,土官副之,这类卫所姑且可称之为半羁縻性质的卫所(彭建英:《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另外参见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三联书店,1994年,第69页。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24页。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02页。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第381页。陈梧桐、彭勇:《明史十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5页、第128页、第132页。邓庆平:《明清卫所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4期。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87-288页、第328页。彭勇:《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光明日报》2020年5月18日 14版)。可见,
“
这些卫所”就是学术界所称的“
羁縻卫所”
——也有学者把明朝设立的具有羁縻性质的都司、卫、所、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站、地面、寨等名目繁多的机构统称为“羁靡卫所”(因其中卫、所居多,故名,见许立坤:《浅述明代羁靡卫所制——明王朝民族政策研究之二》,《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指示代词是用来指示或表达特定的人、事物、情况的
,“这些卫所”就是指明朝在东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
“羁縻卫所”,指示代词“
这些”起着限定、指向的作用,不能省略
。
对教材上的这段话有三点需要强调和明确。
第一,
明朝在东北地区先后设立两个都司,这里的“羁縻卫所”只是指奴儿干都司所辖的卫所。
第一个都司叫“辽东都司”,洪武八年(1375年)在东北地区南部辽河流域设立,治所为辽阳,因为这里主要居住着汉人,辽东都司及其所辖卫、所的官员都是“流官”,不属于“羁縻卫所”体系。第二个都司叫“奴儿干都司”,约永乐九年(1411
年)在东北地区北部黑龙江、松花江流域设立,治所为奴儿干,这里居住的主要是女真、吉里迷、苦夷、达斡尔诸族,奴儿干都司
的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要职由“流官”充任,其所辖卫、所都是“羁縻卫所”
,这些卫所的
官员都是“土官”
(参见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0页。彭建英:《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杨旸、李治亭、傅朗云:《明代辽东都司及其卫的研究》,《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6期。郑天挺:《明代在东北黑龙江的地方行政组织——奴儿干都司》,《史学集刊》 1982年第3期。蒋秀松、王兆兰:《关于奴儿干都司的问题》,《民族研究》1990年第6期。赵云田:《中国治边机构史》,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第245页)
。也就是说,
教材所说
“明朝
在东北设都司、卫、所,对女真等族进行管理”,应该是指“奴儿干都司及其所辖卫、所”,不包括“辽东都司及其所辖卫、所”,而且奴儿干都司属于“流官体制”,其所辖的卫所属于
“羁縻卫所”
。
第二,
明朝在西北地区设立的卫所包括两类卫所——“关西七卫
”和“西番诸卫”
(胡小鹏 程利英:《1978-2003年问明代西北政治史研究概况》,《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4期)
,
这里的“羁縻卫所”只是指“关西七卫
”
。“关西七卫”是指哪七卫,和“春秋五霸”一样,在历史上有着不同的说法(杨林坤:《论明代西北羁縻卫所的民族关系》,《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教材所列“赤斤蒙古卫、沙州卫、哈密卫”是其中一种说法中的三个。“关西七卫”设立于西域,
全部都是“羁縻卫所”
(杨林坤:《论明代西北羁縻卫所的民族关系》,《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河州、西宁、岷州、洮州、必里等“西番诸卫”设立于河湟地区,是典型的土流参治、以流管土模式,即卫指挥使这一要职由“流官”担任,卫指挥同知及其以下官职则由“土官”充任,确保主要权力掌握在汉族流官手里,从而保证明朝对这些地区的有效统治(参见王继光:《明代的河州卫——研究之一》,《西北民族研究>1986年第l期。彭建英:《明代羁縻卫所制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程利英:《明代关西七卫与西番诸卫》,《西藏研究》2005年第3期。李亚娟:《20OO年以来明代西番诸卫研究综述》,《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9期)
。从这个意义上看,西北“西番诸卫”的官员与东北奴儿干都司类似,主要官员由“流官”担任,其他官员由“土官”担任,以“流”管“土”。
教材上所说“在西北设赤斤蒙古、沙州、哈密等卫”,应该是指“关西七卫
”,不包括“西番诸卫”
。
第三,明代的土司除了进贡土产之外,还要缴纳赋税,而“羁縻卫所”仅须进贡土产。
这里先介绍一下土司制度确立的时间问题,学术界有“唐或宋”说、“元代”说和“明代”说等(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 年第4期)。高中老通史教材持“元代”说,部编新教材则持“明代”说——这是教材编写者的权力,但“教参”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仿佛从来就如此——不在话下。土司需要缴纳赋税,《明史》卷310《土司传·序》说对各土司“额以赋役”,光绪《长乐县志》卷4《沿革》称明代土司“完粮赋而不食俸禄,听征调而不用军饷”,今人多有论述(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第9页、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