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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被判免予刑罚,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来了...

每日经济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17 21:45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案例:酒后挪车被判免予刑罚


广东一家三甲医院儿科医生老刘(化名)从医20多年,去年某天晚上,代驾将他送回小区离开后,他酒后挪车不慎刮花了两辆车。事后,老刘被控危险驾驶罪,今年1月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其不服上诉。5月9日,广州中院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事发2016年9月9日晚22时许,经查,老刘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部小轿车被轻微刮花。经交警认定,老刘负全责。同时经鉴定,老刘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76.9mg/100ml。


今年1月20日, 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老刘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老刘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5月9日,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老刘的驾驶行为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 经书面审理后,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变化: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我们知道,“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 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 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比如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可现在倒好,根据他的醉酒程度、机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 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 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 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 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 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不光在是否松绑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细心的朋友应该注意到,这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是所谓的“指导意见”。刘昌松认为,“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而王宗玉则直接表示,“指导意见”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照章执行。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是,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还是跟过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 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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