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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预告,今天竞拍三个资质公司
第一个资质公司:
1、竞拍对象:华中环保工程(具有住建部和所在省环境工程资质,长期与土壤修复公司合作土壤修复,已核实)和环评乙级书公司(连报告表3个类别,已核实,9个环评师),年产值5000万;
2、竞拍方式:起拍价2000W,每100W一个台阶往上报,价格居高的前3~4位与项目方洽商;
3、竞拍时间:晚上8:00;
4、报名方式:加请加微信(eprens)报名,我会7:55邀请进入竞拍微群
第二个资质公司:
1、竞拍对象:华北乙级书公司(连报告表3个类别,已核实,9个环评师,全职);
2、竞拍方式:起拍价500W,每20W一个台阶往上报,价格居高的前3~4位与项目方洽商;
3、竞拍时间:晚上9:00;
4、报名方式:加请加微信(eprens)报名,我会8:55邀请进入竞拍微群。
第三个资质公司:
1、竞拍对象:华南乙级书公司(连报告表4个类别,已核实,10个左右环评师,全职);
2、竞拍方式:起拍价500W,每30W一个台阶往上报,价格居高的前3~4位与项目方洽商;
3、竞拍时间:晚上10:00;
4、报名方式:加请加微信(eprens)报名,我会9:55邀请进入竞拍微群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录》修订背景、修订主要原则和内容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什么又对《名录》进行修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是分类管理的依据,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本次《名录》修订在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录》操作更贴实际、管理更趋科学,审批更加高效。《名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名录》的修订以突出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
本次《名录》修订明确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思路为: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要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并有针对性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实行备案管理。
《名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回归本质。
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变化?
答:本次《名录》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二是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问题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环境影响,将部分工艺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简化类别方面,部分简化的行业类别主要是其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部门建设项目有较为集中的简化建议。基本保持一致方面,这些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石化化工、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轻工、水运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这些类别建设项目一方面从重点行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保护管理角度来讲,多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污染相对较重,不宜降级和简化,是需要重点加强审批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从执行情况和各方的反馈意见来看,已有分类较为合理,执行中问题较少,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
问: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管理?
答:环评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秉持依法环评,公正执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环评机构等各类法律主体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既体现实体公正,又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5 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注:描红加粗为变动部分)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有发酵工艺的 | 其他 | / |
|
3 | 植物油加工 | /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其他 | /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 其他 | / |
|
6 | 肉禽类加工 | /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7 | 水产品加工 | /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8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单纯分装的 |
|
9 | 豆制品制造 | /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10 | 蛋品加工 | / | / | 全部 |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12 | 乳制品制造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 单纯分装的 |
|
14 | 盐加工 | / | 全部 | / |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其他 | / |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原汁生产 | 其他 | / |
|
五、烟草制品业 |
19 | 卷烟 | 年产30万箱及以上 | 其他 | / |
|
六、纺织业 |
20 | 纺织品制造 |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 其他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制革、毛皮鞣制 | 其他 | / |
|
23 | 制鞋业 | /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4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25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 |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其他 |
|
十、家具制造业 |
27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28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全部 | / | / |
|
29 | 纸制品制造 | /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其他 |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 | 全部 | / |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 | 全部 | / |
|
32 | 工艺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
| 其他 |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
33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全部 | / | / |
|
34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全部 | / | / |
|
35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全部 | / | /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
|
37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 其他 | / |
|
38 | 半导体材料 | 全部
| / | / |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40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 / | / |
|
41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 | 全部 | / |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 | / |
|
43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全部 | /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除单纯纺丝外的
| 单纯纺丝 | / |
|
45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 / | /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 其他 | / |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48 | 水泥制造 | 全部 | / | / |
|
49 | 水泥粉磨站 | / | 全部 | / |
|
50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 | 全部 | / |
|
51 |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 / | 全部 | / |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平板玻璃制造 | 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 / |
|
53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 | 全部 | / |
|
54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其他 | / |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 | 其他 | / |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 其他
| / |
|
57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 | 全部 | /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58 | 炼铁、球团、烧结 | 全部 | / | / |
|
59 | 炼钢 | 全部 | / | / |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61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其他 | / |
|
62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全部 | / | /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63 |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 全部 | / | / |
|
64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全部 | / | / |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66 | 压延加工 | / | 全部 | /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 | 仅切割组装的 |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其他 | / |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 | 其他 | / |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75 | 摩托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 其他 | / |
|
76 | 自行车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其他 | / |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显示器件;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 |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其他 |
|
81 | 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等 | 显示器件;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 |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其他 |
|
82 | 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印刷电路板 |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其他 |
|
83 | 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 全部 | / | / |
|
84 | 电子配件组装
| / | 有分割、焊接(手工焊接除外)、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其他 |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 仅组装的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 |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7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 | 燃气发电 | / |
|
88 | 综合利用发电 |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 |
|
89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90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
|
91 | 其他能源发电 |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其他光伏发电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 |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3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生产 | 煤气供应 | / |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 | 全部 | / |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 | 全部 | / |
|
9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97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其他 | / |
|
98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 | 全部 | /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99 | 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 | / | 脱硫、脱硝 | 除尘 |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 其他 | / |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 | 其他 | / |
|
102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 | 全部 | /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3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全部 | / |
|
104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 | / |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其他 |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 /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107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其他 | / |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其他 | / |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9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 |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 |
|
110 | 动物医院 | / | 全部 | / |
|
三十九、卫生 |
111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 |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门诊除外) | 2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门诊 |
|
11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建 | 其他 | / |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有实验室的学校(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除外) | 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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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体育场、体育馆 | / | 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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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 / |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 其他 | / |
|
120 | 旅游开发 | 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其他 | / |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2 | 胶片洗印厂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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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 新建、扩建 | 其他 |
|
125 | 洗车场 | /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128 | 煤炭开采 | 全部 | / | / |
|
129 | 洗选、配煤 | / | 全部 | / |
|
130 | 煤炭储存、集运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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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型煤、水煤浆生产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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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132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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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新区块开发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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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135 |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136 |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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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137 |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138 | 化学矿采选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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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采盐 | 井盐 | 湖盐、海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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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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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水利 |
141 | 水库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42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 | 其他 | / |
|
143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44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 / |
|
145 | 河湖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46 | 地下水开采 |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147
| 农业垦殖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148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 | 原料林基地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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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淡水养殖 | /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51 | 海水养殖 | / |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152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3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4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 全部 | / | / |
|
155 | 跨海桥梁工程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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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 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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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桥梁 | 其他(配套设施、公路维护、新建四级以下公路除外) | 配套设施、公路维护、新建四级公路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58 | 新建、增建铁路
| 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59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 其他 | / |
|
160 | 铁路枢纽 | 大型枢纽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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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机场 | 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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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3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新建;扩建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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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5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6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7 | 铁路轮渡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8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69 | 航电枢纽工程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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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中心渔港码头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71 | 城市轨道交通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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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城市道路 | / | 全部(新建、扩建支路除外) | 新建、扩建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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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城市桥梁、隧道 | / | 全部(新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除外) | 新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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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长途客运站 | / | 新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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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新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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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77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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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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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地下气库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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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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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核与辐射 |
181 | 输变电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 |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82 | 广播电台、差转台 |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83 | 电视塔台 | 100千瓦及以上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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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卫星地球上行站 | 一站多台 | 一站单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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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雷达 | 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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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无线通讯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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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 新建、扩建 |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 | 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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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铀矿开采、冶炼 | 新建、扩建及退役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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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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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 | 新建、扩建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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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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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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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分装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
三、批准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天津生态城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批准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批准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注销资质。
八、不予批准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九、不予批准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七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刘彩凤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7年第八批)
福建海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因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资料,环评工程师赵启轩、王新珂、高涛实为外单位人员,环评工程师杨忠军、佟丽、陈鑫在从业申报过程中隐瞒其取得的其他执业资格情况,无法确定其是否为该机构专职环评工程师,不予批准资质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环评工程师赵启轩、王新珂、高涛、杨忠军、佟丽、陈鑫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