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10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2015年1月15日
,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开发布《服务规定》。
从效力位阶上看,《服务规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法规,
位阶层级较高,是中介机构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法规。
后续,证监会可能会基于
《服务规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服务规定》
适用于中介机构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具体的项目类型包括:IPO、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等。
《服务规定》特别明确提及就
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事项:在
《服务规定》
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
《服务规定》
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对
《服务规定》
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1.
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3.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保荐业务:一个“可以”一个“不得”;承销业务:
一个“应当”一个“不得”
(一)保荐业务收费
可以:
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
不得:
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二)承销业务收费
应当: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
不得:
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一个“可以”一个“不得”
可以:
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
不得:
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应当:
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的付费安排。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倍以上10倍以下”/“10万以上100万以下”
1.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