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兰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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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3-17 23:11

正文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是工伤认定三要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的工作常态,下班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劳动者突发疾病 48 小时身亡的,能否认定工伤?我们结合下面的具体案例展开探讨。
1 . 案情简介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2 . 争议焦点
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
3 . 法院认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 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4. 问题延展
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延展判定要素,有一些是根据法律规定,比如上下班途中,比如出差;但也有一些则需要具体根据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确实占用了员工休息时间在工作等因素判断,比如,本文援引的案例中,法院实际上既考虑的线上工作是偶发还是常态,也考虑了最后发微信时间与发病时间差等因素。在满足该条件下,二审法院才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我们也应当看到,人社局及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实质是字面化理解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而该类观点确实也是在认定工伤时的观点之一。
线上办公期间工伤的认定与证据也有很大关系,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作者: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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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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