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互联网影视峰会”之“互联网影视精品排行榜”(下称“精品排行榜”)的相关工作。
2.“互联网影视峰会”作为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的常设主体版块之一,由
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
负责运营(下称“运营方”)。
3.“精品排行榜”作品的征集时间从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榜单于2020年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互联网影视峰会”期间公布。
第二条:
榜单设置
1.单项荣誉
网络剧单元:
年度导演、年度编剧、年度男演员、年度女演员、年度运营团队
网络电影单元:
年度导演、年度编剧、年度男演员、年度女演员、年度运营团队
网络综艺单元:
年度创意团队、年度个人表现、年度运营团队
2.互联网影视精品排行榜
网络剧单元:
精品网络剧10部
网络电影单元:
精品网络电影5部
网络综艺单元:
精品网络综艺10部
“精品排行榜”推选坚持严格标准,具体数量可根据实际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作品征集及推选方式
1.申报
申报方在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通过2020年互联网影视峰会官网的在线申报通道(http://shis.stvf.com/)填写申报表。
2.互联网数据推选
运营方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申报项目的网络点击量、评论数、好评率等综合数据产生候选名单。
3.选片人推选
运营方通过第三方独立监票机构,向由传统影视、互联网领域、学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选片委员会发送候选名单的选票,根据投票结果产生“精品排行榜”及单项荣誉获得者。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1.申报“精品排行榜”的所有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1)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进行过
备案登
记,并获得相应的网络视听节目
备案编号
(网播境外剧还须登记序列号);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司或国家电影局
立项
,并获得相应的电视剧
发行许可证
或电影
公映许可证
。
(2)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互联网平台首播。
网络剧、网络电影及网络综艺有电视台播放计划的,不得先于网络在电视台进行播放;网络电影有院线放映计划的,不得先于网络在电影院进行放映。
(3)网络电影限总时长在
40分钟以上
的剧情片,动画片不列入征集范围;网络剧限剧情类,动画类作品不列入征集范围。
2.
作品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3.作品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申报方式和材料要求
1.申报的单位或个人,需通过2020年互联网影视峰会官网的在线申报通道(http://shis.stvf.com/)填写申报表,并保证填写的全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2.资料提交
作品申报需附演职员表,同时提供横版、竖版海报各1张,节目剧照2张(所有图片清晰度不小于300dpi)、片花或预告片1条(视频格式为mp4,时长3分钟以内)(下称“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请自行上传网盘,并在申报时提交可供运营方下载的网盘链接。
收到运营方入围通知之后,申报方需将申报作品的完整视频(视频格式为mp4,清晰度360p,单集大小建议不超过2GB,存储介质为U盘或硬盘),于2020年4月9日前寄送至互联网影视峰会办公室。
地址:
上海市康定路211号艺海大厦21楼(请于信封上注明:“2020年互联网影视精品排行榜”+申报编号)
邮编:
200041
电话:
021-22009821
传真:
021-62552000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3.所有申报作品不得包含任何插播广告、播出平台标识、角标、滚动条等与节目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宣传与推广
1.为更好地进行节目推广或推选,运营方有权在相关活动场所及线上线下的平台上使用申报材料,并有权将申报材料用于活动宣传手册、书刊、官方网站、合作网站以及各种宣传推广交流活动。运营方有权对申报作品及申报材料进行二次剪辑。
2.如申报单位或个人没有提供节目片段或片花,运营方有权免费使用不超过
5分钟
的申报作品片段用于宣传推广。
3.为进行档案保留、节目评选、宣传推广之目的,运营方有权对申报作品进行复制,并承诺不进行任何商业使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版权人或授权代表方,
合法拥有所提交之申报作品的版权,持有相关版权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
2.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对所有申报表、申报材料及运营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节目的原创性负责,保证上述资料和节目不含有任何违反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内容,未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申报单位或个人进一步保证有权授权运营方根据本章程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以非营利性目的使用上述资料和节目。
3.如因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或节目引发任何纠纷的,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接受
1.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精品排行榜即被视为承认并接受本章程中所有规定。
2.互联网影视峰会运营方负责修订和解释本章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运营方所有。
第九条:
其他
1.互联网影视峰会运营方不承担申报作品和资料的邮寄费用和保险费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资料遗失、错误或损毁,以及网盘链接问题导致运营方无法下载资料的风险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不予返还,申报的单位或个人需自行做好备份。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作品或候选人空缺,运营方将征询选片委员会同意后,有权将原来未进入排行榜的排名靠前作品或候选人递补至相应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