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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先保障五大类新能源项目用地

光伏們  · 公众号  ·  · 2025-01-15 20:17

正文


1月13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明确,鼓励“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文件强调, 新能源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等新能源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离网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要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其中,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依据自治区绿电园区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优选符合建设条件的开发主体,确定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废止的新能源项目,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要求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将减少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单位开发规模。


新能源配储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具体见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宁夏新能源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风电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38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绿电园区项目、其他项目等。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制定、备案(核准)、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新能源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负责新能源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认定、电网接入、并网消纳、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新能源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风电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落实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太阳能、风能资源禀赋、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电网等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发展需要和实际制定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类别、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公布实施。鼓励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做好新能源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 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依据国家政策及下达的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规模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备案(核准)。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按期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依据自治区绿电园区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优选符合建设条件的开发主体,确定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第十条 其他项目。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结合产业招商引资、落地负荷增长情况,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项目规模未在年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调整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 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发主体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二)保障性并网项目。开发规模按土地资源分布及电网接入能力分解至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各地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开发主体。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同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用地和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后,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同自治区自然资源、林草、电网企业等部门复核,并复函确认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三)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审核项目离网可行性,落实用地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经地市级政府批复同意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第十一条  鼓励“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要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新能源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审批管理,其中,集中式光伏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风电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核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参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备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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