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多家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在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用工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往往要求多家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两种情况:(1)关联公司均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主体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一混同用工主体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关联用工与其中一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另一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另一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会再被支持。
3.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责任。混同用工的情形下,一旦裁判机关认定劳动者在各关联企业工作年限、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累计计算,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方式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操作存在上述法律风险。
4.工龄连续计算。一旦裁判机关认定混同用工,则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时,需要把在各个关联企业的工龄合并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38.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学会劳动用工合规手册系列文章由兰台劳动团队高级合伙人谢丽娜律师、合伙人王家田律师及团队律师撰写,作者包括以下律师:杜童心、李伊娴、史润煊、李蓓蓓、刘佳芳。
谢丽娜律师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担任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为北京市人保局、北京市总工会、东城区人保局、朝阳区总工会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成功处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受邀作为全国人社部全国骨干仲裁员培训班讲师,为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培训,为人保集团、建设银行、国防工业协会、工信部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各地区总工会等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对劳动用工合规、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