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与财务内控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开曼衡泰、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员工存在大额资金拆借。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相关资金拆借的用途主要为支付离职员工股权转让款、境外架构调整时股权转让款、购房款项资金、个人其他家庭支出等,相关表述较为笼统且未针对单一对象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说明。
(二)报告期内,共有8名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为131.76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逐笔的借款和还款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具体用途、利息等;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说明向发行人借款员工的职务、借款原因、履行的审批程序、后续借款内控制度完善情况。
(3)逐条对照并说明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所列的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2021年业绩大幅增长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5,132.77万元、27,094.98万元、41,755.99万元和14,963.9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1,681.14万元、2,600.70万元、6,093.86万元和-720.92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相对稳定,但单个客户签订合同数量和销售金额整体增长。如交易处理类产品,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客户数量为 76个、87个和95个,客均软件销售数量分别为1.64个、1.76个和2.73个合同,客均软件销售金额分别为167.31万元、158.97万元和258.79万元。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交易处理类产品客均软件销售数量回落至1.83个合同,客均软件销售金额回落至122.56万元。发行人未充分说明客均软件销售数量和客均软件销售金额变化的合理性。
(3)最近三年各期的12月份,发行人应用软件产品服务实现收入金额分别为4,370.80万元、5,702.96万元和10,00.41万元,占全年应用软件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19%、25.09%和27.69%,对应部分收入为邮件和签字单据。
(4)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发行人平均员工人数分别为906人、970人、1,159人,复合增长率为13.10%,同期发行人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28.90%。发行人人均创收分别为27.74万元、27.95万元和36.04万元,人均创利分别为 2.25万元、3.87万元和6.09万元,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均在2021年大幅上升;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均呈整体下降趋势。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60.13%、57.7%、63.31%和 62.84%,整体呈上升趋势,并于2021年起超过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同期,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均逐年下降,发行人未充分说明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6)2019年度至2021年度,根据发行人产生收入金额的分层情况,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14.78%、11.57%和23.75%,毛利率分别为49.80%、37.90%和64.35%,2019-2020年低于其他收入层次的客户对应毛利率,2021年存在相异的特点。
请发行人:
(1)说明在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2021年客均软件销售数量及客均软件销售金额大幅增长、2022年上半年对应相关指标大幅回落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12月份应用软件产品服务收入及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当月相关验收文件的类型及占比,相关签字及邮件对应的人员类型及文件的效力。
(3)结合销售合同数量、项目实施周期、员工工时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大幅增长而员工数量变化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职工薪酬的完整性;2021年度人均创收和人均创利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指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4)说明2021年度毛利率提升的合理性,主要客户及新老客户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合理性,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细分领域竞争情况等,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21年起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合理性。
(5)说明对于2021年度产生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2021年度业绩大幅上升采取的针对性核查措施。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质控和内核部门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收入确认
(1)发行人部分软件产品销售及开发合同为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的合同,发行人按经确认的工作量或按经确认的工作时长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确认收入。
(2)发行人应用软件产品服务收入的验收形式包括“盖章版验收报告”“签字、邮件等形式验收文件”及“其他交付确认形式”,部分客户在同一年度存在多种验收方式。
(3)对于“其他交付确认形式”,发行人在交付软件并完成安装测试,取得客户认可并取得回款后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说明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合同的主要对手方,合同价款、服务区间、交付成果、付款方式、验收方式、质保期等主要条款及与基于服务价值定价合同的区别,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为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
(2)说明部分客户存在多种验收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同一客户不同项目采用不同验收方式的具体情形及合理性,同一项目存在多种验收方式的具体情形,以何种验收方式为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3)结合产品分期付款安排,说明“其他交付确认形式”模式下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