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闲来无事,在两个著名网站上冲了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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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赔付”
关键词,看了一些有意思的案例。
挑两个有代表性的说一下:
1.
李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一年半之后,确诊终末期肾病,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时发现,李某投保前已经确诊患有终末期肾病,属于带病投保,于是拒赔。
李某不服,告到法院,法院支持不赔,且不允许上诉。
干脆利落。
2.
曲某投保了一份12万保额的万能险,附加了10万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两年三个月后,曲某被诊断为尿毒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曲某本次住院时,曾向主治医生提到了自己10年的糖尿病史,但投保时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是拒赔。
曲某不服,告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不赔的决定。
但二审时,事情反转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
而且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所以判曲某胜诉。
两个案子,都是带病投保,一个判赔,一个不赔。
看起来好像是“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起了作用。
3.
到底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是个专业名词,很多人听完一脸懵。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
投保人
故意
或者因
重大过失
未
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
保险人
知道有
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业内同事经常讨论的一个条款,也是很多想带病投保的人自认为的“
特殊通行证
”。
想要带病投保的“聪明人”,削尖脑袋,在保险法找到了“不可抗辩条款”。
在某些销售人员的“指导”下,他们以为,有了这个条款,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撑过两年就能赔了。
4.
这个所谓的“特殊通行证”,真的靠得住吗?
只能说,有病乱投保,想的太简单了。
这么长的法律条款,他们只选择性地看了最后一句,就做出了对自己有利的片面解读……
严谨的说,不可抗辩
,不是熬过两年就100%能赔,而是
熬过两年,保险公司100%不能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合同就等于一定能赔吗?并不是。
虽然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它可以选择拒赔啊。
不但不赔,还会损失几年保费,你说尴尬不尴尬。
5.
我看了半天案例,虽然在实际判决中,会出现不同结果,但也有一个贯穿始终的规律:
在事实清晰、权责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有道理的一方。
而且,
在银保
监会的要求下,
销售记录
可回溯制度上线:
卖
保险的人
随便
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