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保哥和八姐
瞎说什么保险大实话,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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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子,说说带病投保

保哥和八姐  · 公众号  ·  · 2019-01-05 17:26

正文


今天闲来无事,在两个著名网站上冲了会浪。




搜索 “重疾险”“赔付” 关键词,看了一些有意思的案例。


挑两个有代表性的说一下:


1.

李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一年半之后,确诊终末期肾病,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时发现,李某投保前已经确诊患有终末期肾病,属于带病投保,于是拒赔。


李某不服,告到法院,法院支持不赔,且不允许上诉。


干脆利落。



2.

曲某投保了一份12万保额的万能险,附加了10万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两年三个月后,曲某被诊断为尿毒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曲某本次住院时,曾向主治医生提到了自己10年的糖尿病史,但投保时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是拒赔。


曲某不服,告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不赔的决定。


但二审时,事情反转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


而且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所以判曲某胜诉。


两个案子,都是带病投保,一个判赔,一个不赔。 看起来好像是“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起了作用。



3.

到底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是个专业名词,很多人听完一脸懵。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 投保人 故意 或者因 重大过失 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 保险人 知道有 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业内同事经常讨论的一个条款,也是很多想带病投保的人自认为的“ 特殊通行证 ”。


想要带病投保的“聪明人”,削尖脑袋,在保险法找到了“不可抗辩条款”。


在某些销售人员的“指导”下,他们以为,有了这个条款,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撑过两年就能赔了。



4.

这个所谓的“特殊通行证”,真的靠得住吗?


只能说,有病乱投保,想的太简单了。


这么长的法律条款,他们只选择性地看了最后一句,就做出了对自己有利的片面解读……


严谨的说,不可抗辩 ,不是熬过两年就100%能赔,而是 熬过两年,保险公司100%不能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合同就等于一定能赔吗?并不是。


虽然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它可以选择拒赔啊。


不但不赔,还会损失几年保费,你说尴尬不尴尬。



5.

我看了半天案例,虽然在实际判决中,会出现不同结果,但也有一个贯穿始终的规律:

在事实清晰、权责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有道理的一方。


而且, 在银保 监会的要求下, 销售记录 可回溯制度上线:

保险的人 随便 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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