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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司法局
关于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
为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司法鉴定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工作、律师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鉴定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按年度汇编《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西)》,及时报送监察委员会。发生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新增、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监察委员会。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直接向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区监察委员会的推荐需求,可向市司法局鉴定仲裁援助管理指导处提出。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监察委员会的推荐需求函后,应当根据委托涉及的业务范围推荐鉴定能力强、诚信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委员会沟通协调,解决相关衔接问题。对于发现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二、律师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期间,律师不介入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后,律师的会见、阅卷等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改革精神,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条 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律师,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予以处理。
三、线索移送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向监察委员会移送。
第十二条 移送应采用书面形式,线索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事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的线索向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
第十四条 线索移送的时间一般应在发现后十五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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