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一名12岁小女孩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生活主要依靠国家低保,可她因为受外界迷惑,独自一人从购物中心费2000多元购买了两部手机。家长发现后立即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一方系贫困家庭,又是未成年的孩子,而另一方认为孩子自愿购买,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到底该不该退货呢?
3月1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
具体案例如下:
一、未成年人大额购物引发纠纷
赵先生家是一个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然而,赵先生的女儿于2016年6月,在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2台手机,共花费2000余元。第二天,赵先生及时与商家进行了沟通。认为自己的女儿才12岁,购买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要求商家退货。然而,商家以其女儿是自愿购买,且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赵先生在无奈情况向我局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与消费者和商家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经调查得知,其女儿花费的2000元是其家庭两个月的正常开支,购买手机后家庭日常开支十分拮据,且其女儿刚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并未经过家长同意。
办案人员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效力待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12岁的小女孩用家中2个月的生活费购买手机,其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所以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商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主动退换了赵先生的购货款。
二、烟花爆竹伤人
张先生在一个烟花爆竹零售门市购买了两箱“三声雷”。燃放时,有一颗“三声雷”没有升起,在地面发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伤,先后花费医疗费已一万余元。
张先生多次要求销售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销售方以“三声雷”没有腾空是产品质量问题,应找生产厂家赔偿为由,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张先生于2016年4月15日进行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三声雷”燃放时应腾空爆炸,然而张先生购买的“三声雷”在地面爆炸伤人,显然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他人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通过摆事实、讲法律,销售方意识到错误,先行垫付赔偿金,达成一次性补偿一万元的协议。
三、电视看了一个月出现裂纹
2016年1月11日,郑先生称其刚购买的液晶电视使用一个多月后屏幕出现裂纹,要求更换,遭经消商拒绝,无奈之下寻求工商部门予以帮助。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自己权利的人不能提供证据,他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经销商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裂纹”是消费者造成的,就应按照规定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通过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免费为郑先生维修“问题电视”,确保后期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四、退货给卡变相强制交易
2016年10月,石女士在商场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件折扣大衣,穿着过程中发现衣服存在袖口开裂、缩水等产品质量问题。但商场只答应退等额的购物卡,不退现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商家的退货不退钱,只退购物卡头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场主动将衣服全额现金返还给了石女士。
五、刚买的新车居然上过保险
2016年12月15日,吴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上保险时发现,该车已被他人购买过保险,吴先生认为上过保险的车就不是新车,遂要求商家更换车辆,但遭到拒绝。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被他人上过保险,隐瞒了曾经有过交易记录这一重要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执法机关调解,商家向吴先生表示歉意,并更换了车辆。
另外,工商部门针对广大消费者生活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了专业解答。
一、近年来,食品添加剂引发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比如非法添加“甲醛”、“吊白块”等事件,造成了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惧。食品添加剂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大家应该如何正确理解食品添加剂?
答:《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等方面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国家允许正常生产和使用的,经过长期的科学实践证明,合理使用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几乎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目前,老百姓所关心的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集中在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个方面。
不法商贩在蔬菜上喷洒甲醛用于蔬菜保鲜,就是一起典型的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例。甲醛是一种可以直接造成人体伤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将甲醛用于蔬菜保鲜就是一种严重的用非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另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虽然对人体危害相对较小,但长期食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也会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食品添通常情况下不会对人体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及人体健康,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会一如既往的加大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近年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知识讲座日益增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向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属于药品,是否能宣传治疗功效?
答: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与治疗疾病的药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因此,凡是在推销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宣称保健食品具有功能主治或者疗效的,均属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如在推销保健食品中,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构成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中老年朋友,保健食品绝对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因为服用保健食品而停服药品,不然会危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