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一名12岁小女孩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生活主要依靠国家低保,可她因为受外界迷惑,独自一人从购物中心费2000多元购买了两部手机。家长发现后立即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一方系贫困家庭,又是未成年的孩子,而另一方认为孩子自愿购买,产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到底该不该退货呢?
3月1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
具体案例如下:
一、未成年人大额购物引发纠纷
赵先生家是一个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然而,赵先生的女儿于2016年6月,在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2台手机,共花费2000余元。第二天,赵先生及时与商家进行了沟通。认为自己的女儿才12岁,购买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要求商家退货。然而,商家以其女儿是自愿购买,且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赵先生在无奈情况向我局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与消费者和商家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经调查得知,其女儿花费的2000元是其家庭两个月的正常开支,购买手机后家庭日常开支十分拮据,且其女儿刚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并未经过家长同意。
办案人员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效力待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12岁的小女孩用家中2个月的生活费购买手机,其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所以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商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主动退换了赵先生的购货款。
二、烟花爆竹伤人
张先生在一个烟花爆竹零售门市购买了两箱“三声雷”。燃放时,有一颗“三声雷”没有升起,在地面发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伤,先后花费医疗费已一万余元。
张先生多次要求销售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销售方以“三声雷”没有腾空是产品质量问题,应找生产厂家赔偿为由,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张先生于2016年4月15日进行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三声雷”燃放时应腾空爆炸,然而张先生购买的“三声雷”在地面爆炸伤人,显然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他人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通过摆事实、讲法律,销售方意识到错误,先行垫付赔偿金,达成一次性补偿一万元的协议。
三、电视看了一个月出现裂纹
2016年1月11日,郑先生称其刚购买的液晶电视使用一个多月后屏幕出现裂纹,要求更换,遭经消商拒绝,无奈之下寻求工商部门予以帮助。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自己权利的人不能提供证据,他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