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密切关注对区块链公司ICO的发展状况,并可能随时纳入监管。
区块链初创公司利用ICO进行融资更加频繁,区块链专家担忧这些代币的发行缺乏透明性,这可能为投资者带来风险,并且也会引发政府监管机构的关注。
对监管构成挑战
监管者面临的问题是,区块链公司的经营体制类型。他们的去中心化性质意味着没有一个单独的实体对代币的发行承担责任,而监管机构只能向包括钱包供应商和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追责。
监管机构如何对待这些币种:代币还是证券?
2014年,美联邦储理事会主席指出:联邦政府对比特币没有管辖权。他说: “联邦储无权以任何方式对比特币进行监管……以我个人的知识而言,比特币与银行没有任何交互性可言。”
SEC如何对待区块链与ICO尚无定论
美国《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互换信贷、投资合同等。由于对比特币或区块链没有监管上的指引,SEC规定,若某一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证券交易,需要注册成为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ATS)或经纪人/承销商。
《证券交易法》第3条(a)款(1)项对“交易所”的定义为:“交易所”是指任何组织、协会、或数人组成的小组,无论是否为股份有限,它为把证券买卖双方聚合在一起,或者为发挥其他与证券有关的、由众所周知的股票交易所正常发挥的那些作用而组成、维持或提供一个市场或设施,并且包括由这样的交易所维持的市场和市场设施。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b-16(a)将这一概念解释为是指任何组织、团体或群体:(1)汇集多个买方和卖方的指令;和(2)采用已确立的、不可任意支配的方法(通过提供交易设施或设置交易规则),按照这些指令与彼此进行交互,达成这些指令的买卖双方同意某一交易的条款。
因此,如果某一区块链技术平台汇集多个被视为证券的数字资产的买方和卖方,这一平台需要注册为证券交易所,除非该平台属于注册免除范围。
若被定义为证券,拥有加密货币的公司需要提供股票。例如,SEC对BTC Trading, Corp. 和 Ethan Burnside等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因为公司允许用户用虚拟货币购买股票,却未注册为经纪人/承销商,或注册为国家证券交易所,因而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的第5条和第15(a)条的规定。
《财富》特约撰稿人Jeff John Roberts说:“即使最合法和财务良好的ICO项目的发起人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代币在很多方面看起来很像传统证券,因为通过发行代币,公司可以获取用户的资金,并声称可以获利。而且在未经SEC许可的情况下出售证券,违反了联邦法律”。
虽然现在ICO代币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继续活跃在市场上,但SEC终将会采取一些可能会导致很多区块链公司和ICO代币失败的监管措施,一切只是时间问题。
作者:Anthony Coggine
编译:共享财经 麻双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