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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查出怀孕要回来上班,员工:不是自愿的!结果让人唏嘘!|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2-0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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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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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蓉是中某公司员工。

王小蓉向公司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离职申请,记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10月31日。

2019年3月29日,王小蓉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理由如下:

2018年10月30日,我接到上级通知,因老板不满意而强制性要求我自动离职,我表示需要时间考虑,但11月2日收到上级通知,如不办理自愿离职将邮寄无故旷工三天的警告单。我出于害怕,按要求填写离职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然而,我在2018年11月13日检查出怀孕,经推算,在职期间应已怀孕。因我离职时并非自愿,且已怀孕,故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2019年5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王小蓉的全部请求均不予支持。

王小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小蓉还向法院提供: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其与微信昵称“娇兰Wendy”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她的上级领导W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微信发送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旷工三天的警告通知,称如不离职则出具警告通知,故她被迫于11月3日至公司签署了离职申请。

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经调查没有W这个人,公司也没有出具过警告通知,王小蓉系2018年10月31日递交离职申请。

因王小蓉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聊天所涉人员的身份,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小蓉向公司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离职申请,记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王小蓉主张其并非自愿辞职,如前说述,其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不予确认,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提出的辞职,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王小蓉另主张其离职前已怀孕,但其是否知晓怀孕,不影响辞职意思表示的作出。综上,本院认定王小蓉提出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及恢复期间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小蓉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15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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