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洪雪
为企业虚增注册资金提供帮助、收受下属给予的钱财并予以关照、默认企业给其情人买车。从2000年至2016年间,先后担任北京市工商局各个分局局长的张凤平,最终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位子上落马。他的受贿金额为351万余元,收受的财物中包括别墅、红木家具、现金、购物卡、给情人买的汽车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凤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为他人提供帮助 收钱、收车共计351万余元
现年55岁的张凤平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文化,捕前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7月起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今年6月17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昨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市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北京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组织工作等情况时,张凤平案件为列其中。
法院审理查明,张凤平于2000年至2016年间,在担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杰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北京杰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杰盛华公司虚假增资提供帮助;在担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局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级巡视员期间,接受杰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杰盛华公司解决税务问题提供帮助。为此,被告人张凤平非法收受张某甲给予的房产、家具、现金、购物卡等,向张某甲索取房屋装修款、长期使用张某甲提供的车辆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28万余元。
张凤平于2005年在担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承揽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单位的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中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孔某给予的红色骐达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3万元)。
张凤平于2008年7月在担任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下属提供关照,分别收受张某乙、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各5万元。
张凤平于2016年6月1日被采取“两规”措施。后张凤平的亲属向法院交纳105万元。
行贿人给其情人买车 收下属钱
除了收受张某甲给予的汽车外,张凤平还收受了中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孔某出资为其购买的红色骐达轿车一辆(价值13.03万元),而这辆车并不是张凤平本人开的,该车实际上给张凤平的情人秦某买的。
孔某在证言中称,张凤平担任海淀工商局局长期间,给孔某介绍海淀工商局及下属工商所办公楼的装修改建工程,工程标的额总计在1000万元以上。后张凤平的情人秦某买车,其让另外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柳某帮忙付款,后其将钱还给了柳某。
张凤平的情人秦某的证言显示,2006年她想买车,和张凤平、孔某、柳纪东一起吃饭时聊过买车的事。买车过程她不清楚,车买好后直接开到她家附近。她认为这车是张凤平给她买的,她并不知道车款支付情况。
柳某则称,秦某买车是其公司付的款,后孔某把钱还给了他。
张凤平承认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孔某承揽工程,并收受由孔某出资购买的骐达轿车一辆的事实。
张凤平在担任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局长期间,曾于2008年到在内蒙古自治区挂职时,期间他收受时任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青龙桥工商所所长的李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另外张某乙为了让张凤平5万元,要求张凤平关照其在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工作的女儿。
在庭审中,张凤平承认自己收了李某和张某乙给的钱。
两规期间打电话串供
市纪委接到举报后,对张凤平涉嫌违纪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发现张凤平涉嫌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2016年5月25日,在纪委跟张凤平谈话时,张凤平并未如实交代有关审查情况。后在对其审查期间,张凤平未遵守保密纪律,通过办公电话与张某甲、秦某等人联系,沟通审查内容,企图串供,并通过他人转移收受违纪违法所得款物。
2016年8月30日,市纪委决定解除对张凤平的两规措施,当日,海淀检察院对张凤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张凤平被刑事拘留。期间,张凤平儿子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被查封。
帮开发商虚假增资 收价值200多万别墅等
在张凤平受贿的351万元中,其中杰盛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多次向其行贿。
法院查明,张凤平曾介绍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史某与张某甲相识,并让史某为张某甲的杰盛华公司虚假增资提供帮助;张凤平利用其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于2002年、2009年间,接受张某甲的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杰盛华公司解决税务问题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张凤平非法收受张某甲给予的房产、家具、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或向张某甲索取钱款共计价值328万余元。
张某甲在证言中称,杰盛华公司1994年成立,其是法人,公司成立之初叫北京杰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当时的政策,房产只能整栋向其他单位转让,不能向私人销售,1999年底国家取消福利分房,房屋买卖市场化。杰盛华公司正在开发嘉多丽园项目,但公司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开发办的要求,公司需要同时有房产项目和三级资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三级资质要求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800万元以上,杰盛华公司当时注册资金只有618万,想要拿到三级资质,要先去工商局办理增资和变更公司名称。
2000年,杰盛华公司在准备增资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主要投入到别的工程建设中,流动资金就剩下二百多万,当时工商局规定注册必须实资注资,开始其想过一些办法,但当时没有人能拿出那么多钱,所以其就找到张凤平,跟他说明了公司需要增资到2800万元以上的情况,希望他帮忙找注册资金,按照规定完成增资后再归还,其也讲了公司经济上有困难,希望他找的人能少收一点,张凤平当时回复先看看再说。过了两三天,张凤平打电话说找到帮忙注册的人了。第二天中午吃饭时,其把公司情况及增资需要资金的问题和史某说了,史某说冲着张凤平的面也得帮这个忙。其了解到史某不仅能出注册资金且能办理相关验资手续,以及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工商业务全管了,其自然同意了。
至于费用方面,史某说垫资费用不收了,验资费用象征性的收五六万。之后其全权委托史某的公司做。记得当时手续很快就在朝阳工商局办完了,于是杰盛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变更成了2980万元,公司名称也变更为北京杰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增资等工商手续后,杰盛华公司顺利获取了三级资质,并办理了土地出让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样公司就能正式销售商品房了。公司的房产销售进入了正轨,仅2001年4月一个月,公司销售额就达到了5000余万,到2004年11月嘉多丽园房产项目两期商品房销售完成后,销售额达到4亿余元,纯利润5000万左右。可以说当时注册资金的缺口问题就是个死结,如果解决不了,所有的工作都得往后拖,直到问题解决,所以张凤平帮其找资金完成增资,对其公司的经营帮了很大的忙,其心里很想感谢他。公司完成增资后,为了表示感谢,其请张凤平和史某一起吃饭,对史某表示感谢,史某表示是张凤平帮了其大忙,让其感谢张凤平即可。其之所以找张凤平,一是因为其二人关系确实不错,二是张凤平当时是副局长,比找一般干部管用。
张某甲说,2002年底自己手头宽裕后,其想给两个儿子买婚房,因为其一直想着要感谢张凤平,所以就想借此机会给张凤平也买套房表示感谢。2003年1月,其子在选房时,其就打电话让张凤平和其一起去亦庄金地格林小镇看房。其提到其给儿子买房,也给他儿子买一套,目的是让张凤平能接受,其实送给他和送给他儿子都一样,张凤平没推辞就同意了。之后其在金地格林小镇给其两个儿子各买了一套房,还以张凤平儿子的名义给张凤平买了一套。后来装修款也是张某甲支付的。
大概在2004年,其子想让其去海南看看黄花梨家具。其以前在海南做过生意,认识点人,但不懂黄花梨,就打电话问张凤平懂不懂,让他一起去海南看看。张凤平同意。2004年七八月的一个周五中午,其和张凤平坐飞机去了海口,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家具商人。看家具时,其让张凤平也挑几样放在亦庄的新家里。之后二人一起挑了些桌椅条凳之类的家具,花了30余万,都是其支付的,其中20万左右的是其买的,10万左右的是其给张凤平买的。
帮助解决税务问题 私用其公司车辆
2006年四五月,张凤平打电话问其有没有闲置的车,说他媳妇接送儿子上学需要用车,其就把公司空闲的一辆捷达车借给张凤平使用,每年该车的年检、保养、保险费用都是其公司支付的。到了2014年,其公司更换车辆时,将张凤平使用的那辆捷达车换成了一辆黑色自动挡宝来轿车,仍然归张凤平使用。
张某甲说,2001年张凤平在阜外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住院期间,其去医院看他,给了他1万元。2005年至2015年春节前后,其一共给过张凤平7次现金,不是每年都给,每次都是1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凤平去其公司聊天,其问他过年需要点什么,张凤平就问其有没有购物卡,其就给了他10张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
2008年张凤平去内蒙古挂职锻炼前,说他在左安门买了套房,要装修但钱不够。这套房也是孔某装修的,最后其支付了25万装修款给孔某。
2011年初,张凤平说他归还房贷压力较大,其就准备了30万现金,开车去了磁器口,把车停在银行边上的一条胡同里,张凤平到后直接上了车,其把装着现金的纸袋递给了张凤平,张凤平拿着钱就下车了。
张某甲表示,给张凤平买房买家具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一是2000年张凤平帮其给杰盛华公司增资;二是2001年底,帮其公司解决税务问题;三是其觉得张凤平身居要职,仕途不错,想和他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将来有事好说话。
在法庭上,张凤平承认自己拿了钱,但是他表示,在第一起事实中张某甲给予的款物属于朋友间的馈赠,不构成犯罪;第三起事实中李某给予钱款未请托其帮忙办事,亦不构成犯罪。
张凤平的辩护人提出,张凤平与张某甲之间的财物往来,是朋友间的馈赠,与张凤平的职务便利没有关系,亦不存在张凤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杰盛华公司、张某甲谋取利益的情况,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不应仅仅因为房屋价值较高、钱款数额较大就认定为受贿。即使房屋被认定为受贿,也超出了追诉期,不应受到追诉。
此外,张凤平收受骐达汽车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该行为已过追诉期,不应受到追诉。对收受张某乙、李某钱款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收受张某乙钱款的行为定性不持异议;收受李某钱款的行为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即便都认定为构成受贿罪,也已过追诉期,不应受到追诉。
法院认为,张凤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凤平受贿数额中有小部分系索贿,且其在被审查期间违反审查纪律,与相关人员电话沟通,同时张凤平主动坦白了小部分受贿事实,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违法所得亦已全部追缴到案,综合以上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今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凤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105万余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并入罚金刑执行,查封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变价后,作为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凤平部分受贿情况
1、2003年1月,张凤平收受张某甲以张凤平儿子名义购买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别墅一套,购房款总计225万余元。
2.2003年,张某甲出资为张凤平装修别墅,装修费用约为23万元。
3.2004年6月,张凤平收受张某甲赠送的价值11万元的红木家具。
4.2008年,张凤平装修其与其母购买的左安溪园房产,后张凤平让张某甲支付装修款25万元。
5.2010年,张凤平住院期间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1年2月,张凤平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30万元用于归还左安溪园房产按揭贷款。
7.2016年春节前,张凤平收受张某甲给予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0张,价值共计1万元。
8.2005年至2015年间,张某甲逢年过节时以看望张凤平为名给予张凤平钱款共计7万元。
9.2006年至2016年间,张凤平长期借用杰盛华公司机动车一辆,杰盛华公司为该车交纳契税、保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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