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专业机构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专业机构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从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牵头组织单位向专业机构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牵头组织单位。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由专业机构商牵头组织单位另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