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欢乐喜剧人》制作公司欢乐传媒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声明,称《欢乐喜剧人》第三季不会在东方卫视播出,并警告东方卫视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文 | 缪定纯
随着欢乐传媒的一纸声明,《欢乐喜剧人》的制作方与播出平台正式宣告分手。
今天上午,《欢乐喜剧人》制作公司欢乐传媒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声明,称《欢乐喜剧人》第三季不会在东方卫视播出,并警告东方卫视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首播于2015年的《欢乐喜剧人》是欢乐传媒最为核心的IP,说这档节目救活了这家公司也不过分。欢乐传媒是中国内地最早的节目生产商,得益于广电体系第一次制播分离的浪潮,欢乐传媒曾经在1998年推出过由程前、张延等人主持的综艺节目《欢乐总动员》,在收视选择极其贫乏的九十年代末,借鉴自港台节目模式的《欢乐总动员》影响力一度跟《快乐大本营》齐平。同一时期,依靠制播分离,为电视台供应节目而发展壮大的还有王长田的光线传媒。
也是因为过于依赖《欢乐总动员》一档节目,随着2008年节目停播,欢乐传媒也陷入低谷。直到2014年,受广电“加强版限娱令”影响,歌唱类、真人秀节目均受到不同程度打击,不在禁令范围内的喜剧类节目扎堆出现。据统计,2014年,大约有20余档喜剧类节目播出。欢乐传媒借机推出由宋丹丹、冯小刚、郭德纲担任导师的《笑傲江湖》,但真正让这家公司巩固喜剧制作地位的则是首播于2015年4月的《欢乐喜剧人》。
《欢乐喜剧人》由欢乐传媒出资,核心制作团队由平台方东方卫视组建。市场一开始并不看好这档节目,第一季《欢乐喜剧人》甚至招不到广告冠名,主要成本由制作方垫付,用行话来说属于“裸奔上场”。第一季节目不仅请到了沈腾、贾玲、宋小宝等喜剧人参演,主持人还是很少在综艺节目中出现的演员吴秀波。有传言称,承担这样的演出阵容一度让欢乐传媒面临资金困境,需要四处筹措资金。
所幸第一季节目播出后反响不错,连续推出《笑傲江湖》、《欢乐喜剧人》的东方卫视也因此贴上“喜剧”的标签,在被《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等节目的凌厉围攻之下找到差异化。到第二季时,《欢乐喜剧人》已经成为东方卫视的招商重点。根据索福瑞2016年第一季度收视率报告,《欢乐喜剧人》第二季的收视率为2.376%,仅次于《奔跑吧兄弟》。
这档节目的成功也让原本沉寂的欢乐传媒成功翻身,重回各大卫视的视野。今年9月,这家又与浙江卫视共同制作了类似的节目——《喜剧总动员》,后者在同时段的收视连续三期破2,自然也分流了喜剧综艺的观众。
就跟《好声音》的版权方Talpa公司与灿星因为收益原因先后在法庭和媒体上打官司一样,一档由两个以上资方或制作方共同参与的节目,经历孵化时的无人问津,首播时的惊艳亮相到大热之后的争执权益归属,这套剧情曾经在不同的节目上几度重演。只不过这回,主角不是版权引进节目,而是内地民营公司和电视台共同研发的节目。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姑且可以看做是内地节目制作的进步。
截至本篇报道发表,东方卫视对此次纠纷尚无正式回应。关于二者分道扬镳的原因,欢乐传媒在声明中指出,《欢乐喜剧人》第二季于东方卫视频道播出完成至今达六个月,此期间欢乐传媒多次试图寻求与东方卫视洽谈《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合作事宜,但一直无法得到东方卫视的积极回应。而在期间不断在行业内传出东方卫视将独立运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负面信息。至2016年10月9日期限届满,东方卫视不但对欢乐传媒的函告所有事项不予理睬,反而在向广告客户发出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邀请函”中继续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称为东方卫视节目招商的“四大金刚”。因此不得已单方面决定中止合作。
此前两季因为合作双方的关系紧密,《欢乐喜剧人》节目IP的归属问题,在大众视野里一直是暧昧模糊的。欢乐传媒此次也在声明中指出,法律层面上“节目模式由欢乐嘉娱公司独家拥有”,标志着东方卫视将无权再使用该节目的名称和模式,而第三季花落谁家,欢乐传媒拥有最终决定权。
以下为声明全文:
欢乐传媒下属北京欢乐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及喀什欢乐嘉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欢乐传媒”)主要从事喜剧类电视综艺节目研发和投资制作。欢乐传媒在完成前期策划和节目模式研发的基础上,并且确定了参赛喜剧人团队和主持人人选后,于2015年1月4日与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卫视”)签订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欢乐喜剧人》制作、出品及运营之整体事宜达成协议。《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等约定:节目总投资全部由欢乐传媒支付,用于支出节目制作、宣传及推广费用、邀请嘉宾明星费用、节目的创作费用和喜剧团队演出费用等;第四条“著作权”条款明确约定:欢乐传媒拥有该节目于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它权益;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5款约定: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欢乐喜剧人》第二季于东方卫视频道播出完成至今达六个月,此期间欢乐传媒多次试图寻求与东方卫视洽谈《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合作事宜,但一直无法得到东方卫视的积极回应。而在期间不断在行业内传出东方卫视将独立运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负面信息。
鉴于《欢乐喜剧人》第三季播出时间日益临近,欢乐传媒特别致函东方卫视,如仍有意继续合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必须于2016年10月9日前与欢乐传媒正式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如到期未能达成签约,东方卫视应立即终止以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名义进行任何的筹备制作、招商及宣传,否则东方卫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但至2016年10月9日期限届满,东方卫视不但对欢乐传媒的函告所有事项不予理睬,反而在向广告客户发出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邀请函”中继续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称为东方卫视节目招商的“四大金刚”。
2016年10月10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所”)受欢乐传媒委托,就《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的相关事宜向东方卫视发出《律师函》,正式函告东方卫视如下事宜:
1、欢乐传媒独立研发和策划了大型真人秀节目《欢乐喜剧人》,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
2、欢乐传媒拥有《欢乐喜剧人》节目于全球范围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出版、发行及各种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等。
3、欢乐传媒将不再与东方卫视继续合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
4、东方卫视在未取得欢乐传媒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进行《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的筹备或制作,也不得擅自利用该节目进行广告招商。东方卫视应当立即停止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否则,东方卫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东方卫视不得在即将举办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上利用《欢乐喜剧人》节目进行宣传和招商。对于东方卫视已经对外散布的侵权宣传资料,东方卫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销毁,并避免进一步给相关市场带来混淆。
鉴于以上事实,欢乐传媒郑重声明如下:
1、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系由欢乐传媒独立研发和制作,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并拥有全球范围著作权。
2、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第三季欢乐传媒正式宣布不会在东方卫视频道播出,欢乐传媒将怀着开放的态度欢迎有意向播出该第三季节目的所有平台洽谈合作事宜。
3、东方卫视即日起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否则欢乐传媒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对《欢乐喜剧人》节目享有的权利,要求东方卫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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