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参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和《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自行绘制。
二是高杠杆行业潜在受益较大。中国城镇化基建和公共服务相关领域企业的杠杆率整体偏高,更需要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证券化产品支持。公募REITs有助于将基础设施资产股权化,置换出存量基建项目中的国有资本,通过资产出表降低相关企业的杠杆率。进一步观察2019年A股上市公司16个相关行业板块的杠杆率,已有12个行业的中位数高于全A中位数41.8%。值得提出的是,新型城镇化不同行业领域的杠杆率差别较大,其中,排名前5的是基建工程75.1%、供热68.4%、发电60.4%、园区58.7%和环保58.6%,这些行业尝试发行REITs以降低杠杆率的意愿可能相对强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推进与市场发展对它们的潜在益处相对更大。但是,IDC、港口、机场板块的杠杆率分别只有39.6%、38.9%和13.5%,它们以出表为目标发行公募REITs的需求可能相对较低。
四、制约中国公募REITs发展的主要问题
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受体制机制、市场格局和路径依赖等条件制约,其发展难免面临一些问题。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中性、治理结构、法律框架等方面。同时,从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协调”来看,也需要关注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不平衡之间的问题。
(一)不具备税收中性属性,是制约REITs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REITs的税收中性,是指REITs不因自身的结构设计和市场运营,而带来新的税收负担;同时,国家征税应尽量避免干预REITs市场运行,进而不影响REITs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其中,考虑到约90%的净利润最终要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应对经营阶段的REITs减免企业所得税进而规避双重征税,这是REITs税收中性的关键环节。但是,在近20年中国REITs探索中,始终未有相关税收优惠支持。较高的税收会压低产品收益水平,制约市场规模。2020年国内公募REITs试点中,借助公募基金解决了交易环节的投资人所得税问题,但对于REITs设立、出售、最终分配等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资产转让税等尚未明确,相关政策有待加速推进。
从全球市场观察,税收制度决定了REITs的发展路径。美国REITs市场能够全球领先,即受益于1960年《REITs法案》、1976年《税制改革法》、1986年《税制改革法》、1997年《纳税者减免法》和1999年《REITs现代化法》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法规的保驾护航。其中,1960年国会通过《REITs法案》,重新豁免商事信托的双重征税,赋予REITs与设立封闭式共同基金一样的税收优惠,REITs才得以诞生。其后,在明确了公司制载体的税收导管机制的基础上,最终将公司制引入REITs制度。
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REITs发展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但是,受限于缺乏税收支持制度,REITs产品创新较为缓慢,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也“姗姗来迟”;同时,一些“反避税”措施则对REITs发展带来较大阻碍。比如,2005年国内首单“离岸REITs”越秀REITs,先后通过4次BVI(离岸)转让实现避税。2006年建设部等即出台针对性措施,大幅增加“离岸REITs”的税负成本,导致万达、华银控股、华润等“离岸REITs”项目相继搁浅。2019年国内第三单“离岸REITs”招商REITs提前多年布局“红筹化”等结构设计,才得以实现规避重复征税。截至2020年6月,国内“离岸REITs”也仅有3单发行。
(二)国内REITs结构相对复杂,治理成本较高
与境外成熟市场的REITs产品设计不同,国内“类REITs”和公募基建REITs均需嵌套ABS/ABN产品。在当前试点中,REITs结构可能包括“公募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等多个部分。这个设计利用了REITs与收费ABS在基础资产现金回流方面的一致性,但增加了REITs结构的复杂性。
ABS/ABN底层资产的盈利表现较弱,普遍需要超额流动性覆盖、内外部增信措施和结构化融资设计。据市场人士表示,为了保证专项计划顺利发行,其结构化设计中的劣后级一般由原始权益人全部自行认购——即类似于自发自买的“债券结构化发行”。同时,大多数项目需要通过双SPV、实物出资、股权转让、反向吸收合并等设计,实现税收规避。此外,为了获得税盾效应,预计“类REITs”中的股债结合模式仍可能被沿用。例如,在2020年底光环新网申报的IDC类REITs即采用股债结合方式控制基础资产。
产品结构复杂会增加REITs的运营管理成本,层层压减REITs的投资回报率,不利于规模化市场推广,加大内部治理和穿透监管的难度。相对而言,美国等成熟市场的REITs结构设计要简明得多,由REITs主体通过项目公司持有标的资产(不动产、抵押贷款、CMBS或其他REITs份额等),不涉及结构化设计,极少有增信,契约型REITs一般只有1层SPV。
(三)市场流动性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制约REITs市场规模扩展
良好的流动性是公募REITs产品实现有效估值定价的重要基础。二级市场流动性会影响交易价格有效性,进而反向作用于一级市场的发行定价。就中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来看,《指引(试行)》对公募REITs发行认购中机构投资者占比限定为至少76%,这比“征求意见稿”中的84%已有一定下降,但仍可能偏高。从投资者视角看,对于REITs等稳健型投资品,险资、社保等机构投资者大多采取持有到期策略,会天然降低交投活跃度。同时,在交易转让环节,目前沪深交易所正在积极建立和完善公募REITs的二级市场,但市场活跃度的相关制度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前中国公募REITs试点采用封闭式运作,未设定回购和到期,普通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退出。二级市场不活跃会抬升REITs的流动性溢价,可能引致投资者的折价交易,并转化为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或投资人的持有风险,对参与者积极性产生一定的抑制。从亚洲市场经验来看,香港REITs市场落后于新加坡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流动性不足引致折价交易。此外,市场流动性差可能潜藏“尾巴摇狗”(tail wag dog)等问题,引致REITs价格剧烈波动。这也需要交易所研究制定相应规则,或由保荐人提供做市服务并框定买卖报价范围。
(四)法律框架尚未完善,是引致REITs重复征税和治理结构复杂的根源
长期以来,中国并未建立REITs相关的法律框架。现行公募REITs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框架下构建和设计。这个框架的优点是立法成本最小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ABS与REITs的公开发行制度障碍。但是,这个框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在统筹安排方面,对税收中性、市场流动性、产品治理与监管成本、基础设施ABS固有缺点等长期因素,缺乏系统性的考虑。二是在交易结构方面,与国内“类REITs”和欧美各国标准化REITs相比,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需要一个中间载体——基础设施ABS,这也是公募REITs产品嵌套复杂化的制度根源。因此,当前的公募REITs近似于一个过渡性的中间产品。三是REITs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有待明确。目前,中国REITs约有四条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如沿用当前的“公募+ABS”、ABS公募化、公募基金投资股权、公司制REITs等。每种路径的立法成本、市场效率与金融监管均有较大差异,需要加快研究并明确。四是在治理结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比如,现有产品框架下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运营管理有天然要求,这与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可能存在一定冲突;又如,原始权益人可能成为REITs基金(持有份额≥20%)实际控制人,其利益诉求与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有潜在冲突。
总体来看,在《基金法》框架下中国公募REITs试点实现了公募基金与ABS的嵌套。但考虑到产品治理成本、REITs市场运行效率和市场参与者利益平衡等因素,公募REITs的法律框架构建仍有较大改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