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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话】见利忘义的贪官酷吏都长啥样?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3 16:30

正文

只有建立司法运行中权力的科学配置或分离,各分支权力又能真正做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权被个人滥用,也才有可能最终保障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文 | 韩郁文

来源 | 韩郁文的法律博客


权力意味着某种强制,它不仅能带给人实际的利益,更能使人产生虚幻的“满足感”,因此而言,权力是危险的,且非常容易被腐蚀,它必然要受到严格的制约。司法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力,它同样潜存着权力所具有的危险性,如果司法权不能被有效制约,它带来的危害更大,因为它直接侵蚀着人们对公正的信念。古往今来,我们不乏为民请命的清官,也不乏秉持正义的“循吏”,但亦出现过一些心胸狭隘,或者见利忘义的贪官酷吏,不仅让清白者受冤,更损害着司法的公正,清代的“司法官”王日新即是如此。


乾隆年间,有点好吃懒做的“混混”张亚五趁夜偷窃了同村周集九家地内的黄豆四石,周很快发现此事,并查找到张亚五的踪迹。周集九约集保甲长李殿瞻、邻居钟庚元等多人,一起去张家当场搜获了被窃的黄豆。张亚五眼见人赃俱在,也不再抵赖,只是在周等声称报官时,请求私下处理,表示愿意罚钱赔罪,周集九当时应允。于是,张亚五出钱六百,交给李殿瞻买备香烛酒食至社庙敬神共饮,李令张亚五写立犯约,交由周集九收执,一起盗窃案至此似乎圆满完结。


张亚五虽然表面上认罚了事,但内心却忿恨不平,特别是想到写下了“犯约”,有伤颜面,更是耿耿于怀。某日,张亚五与堂兄张国梁密谋报复李殿瞻、周集九等人,他要张国梁捏造李殿瞻父子等抢夺等情,一纸文书告到该县“掌捕盗贼”的巡检衙门,负责受理上告的,正是巡检王日新。数日不见音信,耐不住性子的王亚五再托张国梁借垫“番银四圆”,送给巡检王日新作为车马之资,请求他尽快去拘拿李殿瞻父子。随后,王日新即遣数名差吏进村拘捕,适逢李殿瞻等外出未在,故拘捕不成。李殿瞻回来后,自然知晓了诬告之事。那日,张亚五与族人张国昌等同行路过李家,李殿瞻出门就诬告之事理论,进而展开了骂战。张亚五顺手拾起了地上的一根柴棍打伤了李殿瞻左后肋,张国昌又接过柴棍殴其右胳膊。不久后,王日新亲自带着两名差役来拘拿李殿瞻父子,李殿瞻想要逃走,被一名差役殴伤胳肘,其子李亚二在被锁链捆绑时,亦被殴受伤。


 

回到衙署讯问时,李殿瞻自然不肯承认所谓“抢夺”之罪,并大声质问巡检王日新何以无端拘人。恼怒的王日新喝令差役等轮流杖责,李殿瞻被责二十板,李亚二被责二十五板,后又枷号大堂,准备待“证据”齐全后最终审断入罪。李殿瞻之前与张亚五的争执中本已受伤,这一堂刑讯枷号过后伤势更重,再加上内心冤屈不伸,不久即伤口溃烂,竟至奄奄一息。王日新发现李殿瞻伤情,遂令将父子二人疏枷,同意将其取保送回家中候审。李殿瞻归家后,越想越气,伤口亦越发严重,不久竟医治不效而殒命。张亚五本意是教训一下李殿瞻,当他知道李殿瞻竟然因诬告而身死,既悔恨,又害怕承担罪责,数日后亦服毒自尽。


案发后,巡检王日新很快被革职饬审,王对受贿挟私之事实供认不讳。由于事关人命,关系重大,案件由州县一路上报至广东督抚审理,最终被以“知情受嘱拷讯致死”之律例拟流具题刑部。刑部广东司认为,王日新身为担负司法之责的巡检,得受窃贼张亚五贿银,将无辜的甲长李殿瞻等拘押到案,却不向印官申明即私自审理。只因不满李殿瞻出语顶撞,就喝令差役轮流杖责,后又用木枷将李殿瞻父子枷号大堂,最终造成其杖伤溃烂而死。王日新的行为确实属于“挟私故勘平人”,但仅依照知情受嘱拷讯致死例拟流,“情法未为平允”,要求该督抚按律准情再审。


刑部题驳后,广东督抚主持下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审理。依照《大清律例》“刑律”有关“诬告”之规定,“挟仇诬告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为首者,绞候”;“其有审无挟仇,止以误执伤痕,诬告蒸检者,为首发近边充军”。显然,无论平民还是官吏,怀挟私仇诬告及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条例,奸徒挟仇诬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告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依照律文原意,致死平民原重“挟仇”之意,若官吏挟仇故勘致死即以该员拟抵,若奸徒挟仇诬告以致官吏拷讯致死则以奸徒拟抵。该案张亚五捏控李殿瞻父子抢夺,贿嘱王日新拘拿刑讯,以致李殿瞻殒命。初审判决只是拘泥于律例条文将张亚五拟抵,王日新依据知情拷讯拟流。实际上,王日新身为巡检,收受窃贼贿赂,拘拿无辜的李殿瞻父子,擅自审理,只因其出言顶撞,就施以杖刑,以致伤害人命,故王日新须“改依官吏怀挟私仇故勘平人因而致死律拟斩监侯”。对广东督抚此次复审,刑部予以支持,并对该案中捏写呈词的张国梁,协助王日新刑讯的皂役等人,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由此,这起因四石黄豆造成两条人命的悲剧案,最终以违法巡检王日新“拟应斩者著监候,秋后处决”了结。


 

巡检的设立始于金代,元明延续了这一制度,清代继续沿袭,一般设置于“关津险隘”之处,负责“掌捕盗贼,诘奸宄”。在有清一代的官制中,巡检本来属于州县的佐杂官,可应需而设,亦可以因需裁撤,品级较低。作为佐杂官,清代律令一般不允许巡检单独受理刑事案件及重大民事案件。然而,由于巡检特定的职能,毕竟掌握一定的司法权力,甚至能决定所辖区小民的罪责生死,故常常能挟势而威。在李殿瞻案中,作为巡检的王日新,正是由于其缉捕盗贼的司法权,才被张亚五选中行贿,并借以挟私报复。王日新只因公堂上无辜的李殿瞻言语质问,就命令差役棍棒伺候,并处以枷号,表明上看是在查办盗窃案件,事实上,很大的原因,恐怕是其自恃的“官威”遭到冒犯,因而利用司法权以逞个人之意,是故,最终刑部审断认为他是“怀挟私仇故勘平人”,绝不是空穴来风。


正因为司法权具有所有权力的共同属性,使得司法权的危险性始终存在,滥用司法权造成的伤害也更为严重。从巡检王日新徇私枉法的案例,反思如何防止司法权被滥用,至少有两个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必须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该案处理中,刑部对初审作出题驳,广东督抚反复探究律例原意,最终将流刑改为更重的斩监侯,实际上就是要树立起严格的司法责任,让王日新这样一个反面典型,能够给其他司法官员起到警示作用,即滥用司法权必然会受到惩处,并且还是极为严厉的惩处;二是在司法权运行的内部,也应建立起分权制衡的机制。巡检王日新之所以能够大肆受贿,最终刑讯致死无辜的甲长,就是因为他掌握了侦查、逮捕、审理等几乎所有权力,案件处理中的各个环节都由他一个人负责,于是权力的寻租,或是权力的傲慢就自然出现了。只有建立司法运行中权力的科学配置或分离,各分支权力又能真正做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权被个人滥用,也才有可能最终保障司法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