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艳(化名)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向原告黄晓晓(化名)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
借款后,黄晓晓多次催收,何艳未及时还款,便于2023年5月向黄晓晓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分别借到黄晓晓20000元、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24年1及9月,被告胡娜(化名)均在两份《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约定期限届满后,何艳仅归还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归还,黄晓晓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艳、胡娜归还借款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何艳归还借款
48000元,有其提供的款项发放凭证、《借条》以及微信催收记录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艳至今未予清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故原告黄晓晓诉请被告何艳归还借款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胡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胡娜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中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告胡娜应当对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何艳归还原告黄晓晓借款本金
48000元,被告胡娜在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原告黄晓晓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担保中,保证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
和
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
: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常事,但是在借贷中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担保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而作为保证人要合理评估借款人承担债务的能力并为他的行为提供担保,并且要清晰明白自身担保责任后再确认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