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给单位员工个人抬头手机费,是否计入福利费?是否有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得计入福利费。
2、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3、个人抬头也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部分当地税务局认可)。
提醒: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报销入账是可以的: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建议:
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参考一:
问题内容:
你好!
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留言时间:2021-05-1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5-2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