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读懂
《北京破产法庭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按语: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困境企业救助力度,落实北京市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工作部署,2022年4月25日,北京破产法庭出台全国首个专门规范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制度规范《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面 “十问十答” 带你读懂《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企业无财产担保负债总额不超过1亿元或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的,即满足适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条件。
同时,虽不符合上述标准,但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程序,已经形成庭外重组方案或预重整方案的企业重整案件亦可参照适用《办法》规定。
《办法》立足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微企业重整规则及适用标准,适当简化重整程序,明确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推定原则,畅通中小微企业快速启动渠道,缩短各项程序期限,降低企业挽救成本;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允许一定条件下保留原出资人权益,鼓励中小微困境企业经营者及时申请重整;
明确在与相应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结合企业债务清偿方案,一并解决企业相关人员个人担保债务,在有效解决企业经营及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中小微企业重获新生活力的同时,帮助经营者及家庭成员获得债务减免。
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相较普通程序缩短了哪些程序期限?
《办法》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程序特点,适当缩短各项程序期限,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张表格就一目了然啦!
为畅通中小微企业重整启动渠道,《办法》对于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的识别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
债权人申请重整时,仅需要根据企业公开信息及债权人所掌握的其他信息对于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进行说明;
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时,应当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提交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初步证明材料。债务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或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推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在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如果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经过预重整的案件,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管理人。
同时,对于符合《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案件,可以指定相关权利人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管理人。
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报酬一般适当低于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中小微企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其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同时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情况的,即应当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上述自行管理的条件时,一般采取向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债务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及营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