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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被除名,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珠江网  · 公众号  ·  · 2024-11-24 10:22

正文

11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 田某某拒服兵役 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 自愿报名参军 ,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入伍到武警部队服现役。

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队新训基地参加训练, 入营后不适应部队环境,不能够融入部队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 经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 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 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由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 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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