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华道生物
)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情况,查明后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150万元。
招股书显示,
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等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苯磺酰氯、二苯砜、N-丁基苯磺酰胺生产商之一,旗下产品广泛应用于医药、农药以及新材料领域。该公司目前产品体系包括苯磺酰氯系列、8-羟基喹啉系列以及以 3-异色满酮为代表的其他产品系列。(点击下载:
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
)
处罚书显示,经查明,华道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1日,华道生物首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华道生物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将报告期更新为2019年至2021年。
2022年8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对华道生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2022年9月30日,华道生物撤回申请文件。
经查,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8-羟基喹啉铜、二苯砜、苯亚磺酸钠等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具体如下:
一、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19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木材加工厂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苏州天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苏州伊迈特生物试剂有限公司、苏州伊兰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英倍名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苏州倍健名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再以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现给华道生物。
2020年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期间,为配合中介机构有关客户走访的需求,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7名个人,同时红字冲销并重开发票。
2021年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后,华道生物再次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河南鑫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为柱、昆山市常青化工有限公司,并再次红字冲销、重开发票。
经查,华道生物通过前述方式虚增2019年销售收入25,596,460.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比例为10.87%,虚增利润12,151,730.45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28.31%。
二、2020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20年至2021年通过向湖北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达之明经贸有限公司、江苏福特宏晔化工有限公司、金溪县云祥药业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合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傲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顺邦达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创力化工有限公司共11家客户虚开发票,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制造销售回款方式,虚增2020年销售收入26,376,106.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7.63%,虚增利润总额10,612,146.10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15.45%;虚增2021年销售收入28,761,061.91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8.37%,虚增利润总额15,001,399.44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20.54%。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道生物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华道生物自查报告、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凭证等资料、华道生物财务资料、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道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明荣为华道生物董事长、总经理;
周培良为华道生物董事;
金利忠时任华道生物财务总监;
宗冬青时任华道生物董事会秘书;
陈荍为刘明荣外甥女,在华道生物无任职,为华道生物IPO协调人。
鉴于华道生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现场督导工作后撤回申请文件,未注册发行股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明荣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培良、金利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宗冬青、陈荍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