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癫痫持续状态(status epilepticus,SE)的定义为:1 次癫痫发作持续 30 min 以上,或反复多次发作持续 >30 min,且发作间期意识不恢复至发作前的基线状态。
但对于 30 min 的时间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癫痫持续状态的早期临床控制和对脑的保护,ILAE 在 2001 年提出临床上更为实用的定义为:一次癫痫发作(包括各种类型癫痫发作)持续时间大大超过了该型癫痫发作大多数患者发作的时间,或反复发作,在发作间期患者的意识状态不能恢复到基线状态。
从临床实际操作角度,全面性惊厥性发作持续超过 5 分钟,或者非惊厥性发作或部分性发作持续超过 15 分钟,或者 5~30 分钟内两次发作间歇期意识未完全恢复者,即可以考虑为早期 SE(early SE 或 impending SE),因为此期绝大多数发作不能自行缓解,需紧急治疗以阻止其演变成完全的癫痫持续状态。
还需要注意的是,「癫痫持续状态」一词的含义实际为「癫痫发作的持续状
态」,既可见于癫痫患者的癫痫发作,也可见于其他病因(如脑炎、脑外伤等)所导致的癫痫发作。
-
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
即全身强直阵挛持续状态,是指患者四肢呈全面强直阵挛发作,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容易 出现舌咬伤、尿失禁、窒息等症状,根据临床表现即可作出诊断。
-
非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
是指脑电图上持续的痫样放电,导致患者出现临床上的非惊厥性发作,如不同程度的神经功能缺失、意识障碍或行为改变,可伴或不伴有身体不同部位的轻微抽动。非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须建立在脑电监测的基础上,结合临床表现及治疗效果综合判断。
癫痫持续状态有相当高的残障率及死亡率。最新的研究证实死亡率为 8%~32%。一些常见后遗症包括:智力障碍、持久的神经系统缺损以及反复的抽搐发作。神经病理的研究显示,CNS 延长的电活动(超过 60 分钟)会造成不可逆的神经元损伤。
总体而言,癫痫持续状态的治疗以脑保护为目标。应积极寻找病因,治疗原发疾病,避免诱发因素,并选用相应的抗癫痫药物迅速终止癫痫发作,宜选用奏效快、作用强、不良反应小的药物静脉给药。同时进行心电监护,维持生命体征平稳,防治并发症。发作控制后应给予适当的抗癫痫药物维持,进行系统的抗癫痫药物治疗,防止复发。具体如下:
观察期 (0~5分钟)
-
生命体征监测
-
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
静脉通路建立
-
血糖、血常规、血生化、动脉血气分析
-
血、尿药物浓度或毒物筛查
第一阶段 (5~20 分钟)(初始治疗)
第二阶段 (20~40 分钟)(二线治疗)
如发作未能终止,启动第二阶段静脉治疗
-
丙戊酸钠:15~45 mg/kg[<6 mg/(kg.min)] 推注,给药时间 5 min
-
苯巴比妥:15~20 mg/kg(50~100 mg/min)
-
苯妥英钠:18 mg/kg(<50 mg/min)
-
左乙拉西坦:1000~3000 mg
第三阶段 (40~60 分钟)(难治性 SE 的治疗)
转入 ICU,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持续脑电监测,静脉给药终止难治性 SE
第四阶段 (>60 分钟)(超级难治性 SE 的治疗)
选择以下手段(可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