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通过招募代理推广平台赌博项目从中获利。那么,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参与到网络开设赌场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吗?如何理解适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的认定?本期小编汇总了相关人民法院案例案例、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系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3)鲁16刑终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于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案号:(2022)辽01刑终82号刑事裁定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
要旨】
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案号:(2022)赣10刑终140号刑事裁定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代理境外赌博网站,聘请他人担任管理人员及客服人员,招揽境内的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聘请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代理境外某赌博网站,聘请他人担任管理人员及客服人员,招揽境内的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聘请技术人员负责“养微信”及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为牟取利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直播粉丝成为赌博会员,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周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牟取利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直播粉丝成为赌博会员,参与利润分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8月18日第3版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负责推广和辅助网站运营,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马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负责推广和辅助网站运营,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法院可根据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等因素综合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2年12月2日第3版
4.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聊天工具引诱他人进入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开设赌场,赌资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构成开设赌场罪
——陈某某、易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网络公司,为境外赌博网站充当代理,通过聊天工具向他人发送赌博网站及代理线端口,引诱他人进入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开设赌场,赌资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20年4月15日
(赌博)网站代理中代理的认定
直接建立网站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或提供平台供他人组织赌博,以及以注资等其他“贡献”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这三种情况除了利用网络这一特殊方式和平台外,其与传统赌博在司法适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意见》[1]规定的“代理”这一行为方式却是传统赌博方式所未见的,乃网络开设赌场所特有。此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建立网站的往往是境外组织,且往往建立在将赌博视为合法行为的国家和地区,使我国大陆打击和惩治的对象暂时还很难圈及,也就是说,基于直接建立网站的形式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而被定罪量刑的尚属少数,我国目前认定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也正是“代理”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在这一部分重点研究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即虽未建立网站,但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抽头渔利。
何为“代理”?“代理”一般意义上是指受托代人处理某种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承担。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网络赌博犯罪中,“代理”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但利用某一现成的赌场即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具备设定赌博对象、赔率、方式、投注额度、抽头比例、开设或注销参赌会员账号等权力,属于事实上间接开设赌场的行为,“代理”不仅要对行为后果负责,而且要以开设赌场的实行犯而非帮助犯的身份与上级代理或者直接开设赌场的庄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如何认定网络赌博的“代理”?《意见》第三部分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明确了认定“代理”的两个条件:一是要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代理”不是直接的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注册账号是其与该赌博网站产生稳定联系的前提。二是要在该账号下设置有下级账号,即反映其名下发展的注册会员情况。任何参与到赌博网站中的人都有账号,必须有下级账号,反映其有发展会员行为的,才可能认定为代理。因为,一旦某账号被设在另一账号之下,该账号在该赌博网站的行为才可能为其上级账号所掌握,二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就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地位也就凸显出来,这也正是“代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原因之一。
按照《意见》的规定,担任代理也好,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也好,都还必须同时有“接受投注”的行为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当代理直接接受投注的时候,它虽然没有直接开设赌场,却是在实施一种延伸的开设赌场行为,类似于设立分会场,招引赌客并掌握赌客的参赌情况,最后根据接受的投注情况抽头渔利。如果不接受投注,即使注册了账户,担任了赌博网站的代理,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当然,这里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没有接受投注的行为和意图。如果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意图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接受投注或者自动中止接受投注,则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未遂或中止。有人提出,如果赌博网站的代理仅接受投注,没有发展下级代理,其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行为而非开设赌场行为。我们不能认同这一观点。无论是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还是最低级别的代理,两者的区别只是所涉参赌人员和赌资数额多少的区别,是量的区别,而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只要接受了投注,行为人与赌客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就现实产生了,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代理”。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虽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为代理,但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链接,这个链接进入后就可以直接参赌,提供链接者按照进入链接参赌的人头数或者赌资抽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行为到底应认定开设赌场的实行犯即“代理”,还是按照《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其系“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即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某市2010年审理的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就集中体现了这一争议。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期间,通过“乐天堂”等赌博公司的官方网站申请代理账号并下载了相关网页文件,后通过网站、QQ群、论坛等推广以上赌博网站,共吸收有效会员537人,抽头渔利人民币近20万元。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均认为,既然是网站代理,为赌博网站吸收人员参赌,并且按照赌资收取抽头,也是一种接受投注的表现形式,就应当认定为直接的开设赌场行为,而非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而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赌博网站上申请了代理账户后,在国内通过各种网站、QQ群、论坛等推广、设立链接吸收会员参与到其注册代理的网站中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符合《意见》关于“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认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主要行为是发布链接等广告的帮助行为,而没有实施收取赌资、接受投注等开设赌场的直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