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政府筹资:
PPP变局与对策
从92号文到发布10号文[1]之间的15个月里,政府筹资领域处于政策无实质变化的观望等待阶段。10号文发布后,确定将PPP的功能主要定位在节流节支基础上的提质增效、投资控债功能上,促使PPP在政府筹资领域的定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ABO模式愈来愈趋向于成为未来的高端发展趋势。
片区开发的ABO模式,是指当地政府将片区土地整理、基础建设、投资促进和经济发展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授权和委托至企业实施,政府支付运营费用的合作开发模式。
片区开发的ABO模式,对于实业产业蓬勃发展的区域,例如汽车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高铁枢纽小镇、教育实训基地等等,具有突出重要意义。
本文纲要
一、
PPP重启:
分类再发展
二、
采购工程服务持续看空
三、
地方政府债券一如既往
一、PPP重启:
分类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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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PPP功能争论:
增收/节支?
2015年42号文[2]发布,确定了PPP功能为提质增效、投资控债之后,寄予PPP期望功能的争论,主要集中在PPP项目对于地方财政的开源抑或节流,还是二者兼有的观点上。
片区开发相关类是主要被寄予开源增收希望的PPP项目类型,而其他领域则较多是被寄予节流节支希望的PPP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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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号文限制安排【土地收入】
10号文的颁布,主要是要求“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对上述的PPP功能争论是一个回应,即,将PPP的功能主要定位在节流节支基础上的提质增效、投资控债功能上。在此基础上,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PPP项目中政府付费部分产生的财政支出责任,是10号文的另一核心用意。
(
三) PPP仍可视为投资【补充路径】
因此,业内专家也对此发表了重要的关键性观点,随着10号文对基金预算使用的收紧,间接设定了PPP模式可撬动的新增投资规模,PPP模式不应成为地方政府拉动投资的主要路径,而只能是有效补充。[3]
(
四) ABO趋于成为高端【发展趋势】
与此同时,在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阵地上,依照国办发[2017]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的要求,而进行多年摸索前行的ABO模式,逐步形成的符合42号文定义理念的不占用债务限额的广义PPP模式,则愈来愈趋向于成为未来的高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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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片区开发ABO模式【主要内容】
ABO模式,一般指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模式,由政府授权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依约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
片区开发的ABO模式,是指在当地政府的授权下,由片区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将片区土地整理、基础建设、投资促进和经济发展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授权和委托至成功转型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企业,并以特许经营形式加以实施,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的合作开发模式。
片区开发的ABO模式,对于实业产业蓬勃发展的区域,例如
汽车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高铁枢纽小镇、教育实训基地等等
,具有突出重要意义。
二、采购工程/服务持续看空
(
一) 购买服务政策走向
曾几何时,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红遍大江南北,87号文[4]发布之后,禁止购买服务打包工程及超出财政预算年度,但对“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做出了额外规定。
2018年6月末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处参见尾注[5]),由于将购买服务的履约期限限定为“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而未对棚改做出额外规定。因此,如果正式文件按照征求意见稿原文发布,购买棚改服务在实操中可能会遇到年限短的问题;考虑到2018年上半年发布的28号文[6],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将是鼓励试点的方式之一。
9个月来,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一直未正式发布,购买棚改服务成为阶段性热点,虽有广泛传闻,但无论是公开信息,还是坊间议论,都没有实锤。坊间消息较多的内容,仍是在重复87号文有关“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举债或实施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出处参见尾注[7]),并无新提法。不过,在近半年的实际操作中,多处已开始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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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棚改项目当前路径
棚改项目的资金筹资,目前可见的,大概有这么几个办法:
一是棚改专项债,这个是开明渠的鼓励方向。是否从专项债取得全部资金,取决于融资能不能平衡。棚改项目如果遇到自身亏损,且从专项债模式取得资金比重太大,收益能否平衡的问题,需要解决办法。
二是PPP,很多业内学者提到这种方式,一般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实操中也有案例操作,在10号文发布之前,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不能单独成为PPP项目,所以一般是关联其他内容,例如养老、社区服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10号文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三是棚改购买服务,这个没有公开文件显示叫停,叫停的只是打包工程和违规举债,年初在网上仍能看到公告。
四是专项债与银行贷款的组合,从而解决收益不能平衡的问题,这个年初在轨交上做了一单,技术上分析,棚改当然也能做。
五是专项债与PPP的组合,这个技术上并不复杂,程序上需要做好筹划,另外还有注意符合10号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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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拆服务尚未禁止
截至目前,没有文件直接禁止购买土地征拆服务。在没有出台新文件的情况下,政府购买征拆服务,属于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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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慎判定采购工程
采购工程模式方面的主要规定是禁止BT和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因此BT、融建模式、F-EPC等模式被列为违规模式。
由于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所实现的筹资作用,在规模和期限方面的作用远不及PPP模式,加之合规性经常发生争议,受到金融机构的担忧和嫌弃,因此从长期来看是逐渐看空的。
三、地方政府债券一如既往
无论是优势还是不足,地方政府债券的情况一如既往,仍然是地方政府开明渠的重要方向。
2018年12月,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019年1月,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新闻发布会中重点提出: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支持重大在建项目建设和补短板。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1月份启动新增债券发行工作,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加大专项债券对当前稳投资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优先用于解决在建项目“半拉子工程”、存量隐性债务项目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等。抓紧开工一批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加强管理,确保法定债券不出任何风险。
近期重要文件解读,欢迎参阅
《原来,我们误解了10号文》
。
[1] 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
10号文: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2] 4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3]摘选自:水木PPP,《孙丕伟:PPP模式规范发展趋势解析》孙丕伟,2019-03-19
[4]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5]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t20180626_2939688.html
[6]28号文: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8-12/05/content_97658.htm
2019年05月15-19日 成都市
2019年05月22-26日 昆明市
平台转型
①
政府债务处置化解、融资平台转型、合规融资及转型后参与PPP项目实操课程
2019年05月15-19日 成都市
2019年05月22-26日 昆明市
政府融资平台转型
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处置、专项债发行及推进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指导与投融资创新实务
2019年
05月09-13日 武汉市
2019年05月17-21日 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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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4-28日 贵阳市
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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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解析及国企薪酬绩效改革要点专题培训班
2019年
05月07-10日 兰州市
2019年05月09-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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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26日 昆明市
2019年05月2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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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装配式建筑整体设计与生产、施工一体化关键技术及装配式BIM技术应用”交流研讨会
05月09-14日 成都市
05月24-29日 贵阳市
棚改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