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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捕鱼”需“补鱼” 增殖放流护生态

南宁检察  · 公众号  ·  · 2024-11-18 20:18

正文

近日,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上林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针对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覃某某、潘某某在明知处于禁渔期内的情况下,分别驾驶铁皮船在上林县清水河水域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除查获的渔获物外,经评估,覃某某、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还造成了成鱼潜在损失及鱼卵、仔鱼、幼鱼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平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上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支付评估费的民事责任。 这一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覃某某、潘某某均认识到其行为对自然水域生态环境的损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全程参与,共投放鱼苗约10万尾,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指导、监督。随后,放流人员将经过精心挑选与防疫检测的鱼苗放流到清水河中,为一江清水再添生机与活力。本次增殖放流,不仅能够净化水质,还可以有效补充经济鱼类和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



下一步,上林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探索创新责任承担方式,为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渔业资源保护提供多元修复选项,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水域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推进自然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审核:刘思彤

编辑: 陈铭迩

校对:兰雪晶 黄子烔

来源: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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