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纸上建筑
有趣的时事评论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主编温静  ·  多家电视台,上新一批“00后”主播! ·  昨天  
新京报评论  ·  多维数据勾勒春节消费活力图景 | 新京报社论 ·  2 天前  
求是网  ·  海报 | 注重家风 ·  4 天前  
人民日报评论  ·  山东这地,停车有“汽”势 | 新春评话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纸上建筑

醉驾门槛不容松动

纸上建筑  · 公众号  · 时评  · 2019-10-09 11:08

正文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 “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包含如下要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澎湃新闻)

通知称,本次会议的目标是 “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

重点就是 “宽严相济”——没资格参加会议的老百姓们,你们同意吗?

醉驾犯罪不算大事,也不是小事,它是威胁普通百姓生命安全的事。对这样的犯罪,需要什么 “宽严相济”?应该只有严,没有宽。严就是尊重生命,宽就是鼓励醉驾。

同时,醉驾犯罪通常情节简单,度量清晰,喝到位了就是醉驾,精确到毫克 ……就一把尺子,如何来实现“宽”,又如何来实现“严”?

要谨防把清晰的法律给模糊化,譬如不久前广州越秀创新所谓 “轻微醉驾”概念,把 80mg 以上即为醉驾的国家标准,又劈出来一个 80~130mg 的“轻微醉驾”区间,可以酌情免于刑罚……这是什么?这就是预备给权贵脱罪的后门。法律的尺度本来清清楚楚,结果你又弄出来一个“酌情”来糊涂?

首先第一个问题,醉驾犯罪的定义来自全国性法律,地方高院是否有权自行解释?

而浙江高院关于 “道路”的定义,依据何来?不知道,但是明显与交通法中对“道路”的界定相违,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定义——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广场、公共停车场,是特别注明的,属于道路范畴,不存在法律界定不清。虽然刑法中并没有对 “道路”做说明,刑法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名词都做定义,但是显然,应当以专业性法律的定义为准,也就是交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3 15 号中的对应解释: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 /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 “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矛盾一目了然,听谁的?最高法还是地方高院?在法定的 “道路”上醉驾不算醉驾?

还是 “挪车”不算开车?那我们在驾校吭哧吭哧移库,原来都不算学车?原来驾考的一大半科目,也都不算驾驶?那还考它干嘛?

再从现实的角度考量,广场、公共停车场,也绝对不属于有条件 “从宽”的低风险区域,恰恰相反,这样的公共场所往往人车混杂,路面状况比普通大街更为复杂,可能有路人穿行,可能有儿童嬉戏,是最需要驾驶人保持清醒的场所。近年来,在停车场碾压小孩的案例十分常见,没喝都事故频发,更何况喝了?血案累累,怎能脱罪?

而至于居民小区之内的醉驾行为,目前确实是模糊空间,但解释权似乎应该在最高法层面,这关乎整部交通法,而并非各有各的省情,地方有疑问就提出来,而不是越权。

同样从现实经验来考量,建议是一并纳入道路范畴。近年来发生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的悲剧,也非常之多。而很多司机仗着没有交通探头,野蛮驾驶,从来不理会限速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