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潜力。
[CAS
干货]是结构金融研究推出的特色专栏,普及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开阔眼界。
企业融资,常规途径无非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在中国,
间接融资主要指来自银行的贷款,
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的迅猛发展,提供借贷支持的渠道增多了,而且形式上也有了集合债、超短或短融票据、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借助信托渠道的贷款等,但信贷的本质没有太大的变化。而
直接融资涉及股权,一般是通过股权交易、引进外部投资者、挂牌上市等渠道进行。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国内从2005年正式起步,截至2013年底,根据wind资讯统计,总计发行了189只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S、RMBS、CDO和ABN),总发行额为1271.09亿元。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启动。2005年至2008年底,共有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试点一度停止。2011年重新启动,
目前已经形成了三种模式,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资产类别包括银行贷款、市政工程、租赁资产、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
资产证券化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
存在委托代理、信托、民事代理、投资、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简要分析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八重法律关系:
第一重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托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关系。发起人将待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托给发行人,设立特别目的信托,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关系。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享有按期收到投资收益,转让证券,了解支持所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息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发行人负有按期支付证券收益,依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义务。目前,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是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和上市交易。
第四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服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行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管理已经证券化了的基础资产。
第五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行人委托商业银行根据资金保管合同保管信托资产所产生的资金,并向投资机构支付投资收益。
第六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信用增级机构之间的担保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第七重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成立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重法律关系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法意义上的关系。
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三个核心的要素,分别是:
1、真实出售:
即发起人真正把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了特别目的信托。
证券化资产只有经过真实出售,才能够和发起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离。
证券化资产一旦实现真实出售,即使发起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发起人的债权人和股东对证券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同样,如果基础资产不足以偿还本息,投资者的追索权也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也没有任何追索权。
2、破产隔离:第一,
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
第二,
证券化资产与特别目的信托的破产相隔离。
破产隔离相当于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强有力的内部信用增级段。
3、信用增级:
为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发起人可以实施信用增级。
实践中主要有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法。
如上文所述,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下面分别从基础资产资质、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措施和现金流分配顺序等四个方面对三种模式加以比较。
从已发行产品来看,
信贷ABS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一般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
不同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差别极大。
不同于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企业ABS的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和收益权。
债权是已有之债,如市政工程BT 项目政府回购款、设备租赁(金融租赁)款,现金流预测较为容易。而收益权则完全依赖未来的经营现金流,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差。收益权包括水电气资产收费、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
ABN的基础资产和企业ABS的基础资产差别不大,相对信贷ABS类来说,存续期限明显缩短。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包括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来说,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好处在于从此不必关心发起人的偿债能力,只需关注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能否覆盖本金和票息。
要实现真实出售,必须在SPV 法律地位、基础资产转让、会计处理等方面有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否则便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国内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交易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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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ABS以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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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BS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SPV,由于专项计划无信托法律地位,实际上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风险,专项资产有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一般来说,专项计划都有商业银行或者关联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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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票据并未要求设立SPV,仅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现金流的隔离,因此不能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