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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知识产权界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06 18:08

正文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

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要求以及《“十三

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国

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的部署,

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

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

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

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

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

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建设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

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

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遴选和确认后

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该项

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

育厅予以协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所在高

校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

中心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

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

高校任命。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

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 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策,

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

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

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

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

发;

(三)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

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

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

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

及技能;

(七)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

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

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

工作。


第三章  遴选和确认


第九条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的主体。


第十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

条件:


(一) 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

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 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

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 10 名

以上(含10名),其中 5 名以上(含 5 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

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 3 年以上知识产权

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

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

务的能力。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机构,或具有有关部委、全国

行业协会认可的类似机构。

(二)高校具有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

更新工程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

员。

(三)高校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府相关部门认可

的其他机构。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

标准。


(五)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

(二)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三)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

(四)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五)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

料进行核实。

(三)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

发展中心对通过材料核实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

位。

(四)专家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

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单位名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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