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情况,汇总形成需要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未达标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
4.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备评估监测报告的钢铁企业,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整改的钢铁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省生态环境厅将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停止执行文件,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