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来说,这不同的权当然不会随机地分配给股东:表决权多的股票总是由公司内部人士——尤其是创立者和管理层——拥有,而表决权少的股票则留给公众投资人。谁掌握了多数的表决权,谁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而有了控制权不仅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也能决定是不是将这种控制权出售给别人。因此,Grossman和Hart两位教授一语道破:公司股权表决结构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对公司控制权流动的影响(Grossman & Hart, One Share-One Vote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Control,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8)。的确,从历史经验看,双重股权结构风行的年代——不论60年代的英国还是80年代的美国,也都是敌意并购交易风行的年代。
此外,也许某个投资人耗费成本准确计算了重组方案的利弊,并且决定反对该方案。可是,只要其他足够多的股东没有计算,或者计算错误,因而投票支持该方案,股权重组仍将进行。而这名投资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却无处得偿。有鉴于此,理性的公众投资人会选择不对重组方案进行任何调查,而只是轻易支持管理层的动议。这被称作投资人的“理性冷漠”(rationalapathy)(Bebchuk, Limiting Contractual Freedom inCorporate Law: The Desirable Constraints on Charter Amendments, HarvardLaw Review 1989)。特别是在重组方案只需股东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并且管理层在重组前又已经握有相当比例股权的公司中,只需有很少部分(例如20%到30%)的公众投资人误算,甚至不算就支持管理层提出的方案,股权重组计划便能得以实现——即使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人都不支持。
可见,从任何一位理性的公众投资人的角度看,无论其是否相信会有足够多的其他公众投资人转换股票,他个人的最佳策略都是不将自己的低表决权股转换成超级表决权股(Gordon, Ties that Bond: Dual Class Common Stock and the Problem ofShareholder Choice,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8)。本质上,与“前重后轻的双层收购要约”一样,此时的公众投资人同样面临由于无法协调彼此行动而导致的囚徒困境。(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发行低表决权股的转换要约方案,只是,此时公众投资人都会竞相将自己的股票转换成低表决权股。)
我们先来看看
哪些公司更倾向于采用双重股权结构。
较新近的研究显示,同股不同权在这样几类公司中特别常见。一是以人的名字命名的企业,譬如有美国“超级家庭主妇”之称的MarthaSteward创立的家用品企业Martha Steward Living,以及著名设计师Ralph Lauren创办的同名时尚企业。二是新闻媒体行业的企业,除了NewCorp.之外,还有大名鼎鼎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Gompers, Ishii&Metrick, Extreme Governance: An Analysis of Dual-Class Firms in the UnitedStates,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010)。
这两类企业往往具有家族传承的特点,所以与早先研究发现的同股不同权多出现在家族企业的结论符合不悖(DeAngelo&DeAngelo, Managerial Ownership of Voting Rights: AStudy of Public Corporations with Dual Classes of Common Stock, Journal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5)。此外,尽管还没有严格的统计证据,但经验表明近年来许多高科技企业也竞相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这几类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其创立者通常都会对控制权具有较强的私人利益,诸如个人声誉、家族传承、长期战略或者回收沉没成本。由此可见,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驱动力来自管理层对控制权的私人利益,此言恐怕不虚。
接下来,
同股不同权会给公司的经营业绩、股价表现乃至融资成本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先看由股权重组产生的事后的同股不同权。一项针对1962-1984年间的股权重组进行的研究发现:公司在宣布采用同股不同权之后,股价出现了小幅上涨,幅度约在1%-2%之间(Partch, The Creation of a Class ofLimited Voting Common Stock and Shareholder Wealth, Journal ofFinancial Economics 1987)。但另一项针对1976-1987年间的股权重组的研究则发现:公司在宣布采用同股不同权之后,股价出现小幅跌落,幅度在0.8%左右。此项研究还发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对同股不同权公司强行退市之后,由宣布同股不同权造成的股价跌落更加强烈,幅度甚至达到2%(Jarrell &Poulsen, Dual-ClassRecapitalizations as Antitakeover Mechanisms, Journal of FinancialEconomics 1988)。后一发现说明退市威胁并非导致同股不同权公司股价下跌的原因。与上述两项研究的发现不同,另外两项完成于80年代末、分别针对1984-1986和1984-1987年数据的研究则没有发现事后的同股不同权对股价造成影响(Gordon, Ties that Bond: Dual Class Common Stock and the Problem ofShareholder Choice,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8;SEC Office of the Chief Economist, The Effects of Dual-ClassRecapitalization on the Wealth of Shareholders 1987)。
还有一项更新的有关股权重组的研究,对象是1979-1998年间事后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该研究发现股权重组对股价具有长期的积极影响:在重组计划宣布之后的4年内,完成重组的公司其股票的异常收益(abnormal returns,即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差)超过23%(Dimitrov& Jain, Recapitalization ofOne Class of Common Stock into Dual-class: Growth and Long-run StockReturns,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06)。不过,这一研究的数据或有可疑之处:如后文所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AMEX)在1994年以后就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权重组实现同股不同权,而此项研究的数据中却包含了1994年后在这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四家公司的股权重组方案。
最后,我们来看
在IPO时就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股价、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一项针对1994-2002年间的数据进行的研究发现:在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伴随内部人士的表决权与经济性权利的比例差异加大,公司拥有的现金对公众投资人的价值下降,CEO的报酬升高,有损公司价值的收购活动增加,并且,公司资本性支出(capitalexpenditure)为股东增添的价值减小(Masulis, Wang &Xie, AgencyProblems at Dual-Class Companies, Journal of Finance 2009)。这些无疑都体现出双重股权结构会导致代理人成本加剧。另一项利用1995-2002年间有关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数据进行的研究发现:公司的市场价值伴随内部人士掌握的表决权升高而降低,却伴随其掌握的经济性权利升高而升高。这又是一则表明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对公司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证据(Gompers, Ishii &Metrick, Extreme Governance: An Analysis ofDual-Class Firms in the United States,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010)。
还有研究发现同股不同权的公司面临的债务融资成本更加高昂(Lin, Ma,Malatesta&Xuan,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the Cost of CorporateBorrow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1),这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市场对同股不同权引发的代理人成本的忧虑。只是,这项研究针对的是亚欧两洲的22个国家,并没有区分事先和事后的同股不同权。
不过,这方面的研究也不都显示同股不同权对公司及其公众投资人具有消极影响。同样利用1995-2002年间美国双重股权结构公司数据进行的研究也发现:与同股同权的公司相比,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向股东分派的股息更为丰厚,条件也更为优越(Jordan, Liu & Wu, Corporate Payout Policy in Dual-ClassFirms,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14)。这一发现的意义在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由于意识到市场可能认为其引发的代理人成本问题严重,因此希望通过增加派发股息,减少公司保有的自由现金流(free cash flow)向市场展示其降低代理人成本的决心(因为自由现金流被认为是加剧代理人成本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管理层试图表明其无意实施有损公众投资人利益的行动。
根据前面引用的欧洲公司治理学院等进行的调查,在2007年时,美国约有20%的上市公司拥有双重股权结构;而从2010年1月到2012年3月间,在美国IPO的170家公司中,有20家采用了这种结构;特别是2012年IPO的所有大型高科技企业——Groupon,LinkedIn, Yelp和Zynga——都使用了同股不同权(Glover &Thamodaran, Debating the Pros and Cons of Dual ClassCapital Structure, Insights 2013)。
一些拥有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提案(shareholder proposal)的方式,要求取消这种股权结构,恢复同股同权。例如,2012年美国有四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提出了这样的提案,其中包括Google和News Corps.的股东。不过,这四项股东提案平均只得到大约1/3股东的支持。在Google的提案表决中,只有17.7%的投票股东赞成取消同股不同权,而News Corp.提案得到的赞成票也不过占投票数的28.8%(Glover &Thamodaran, Debating the Pros and Cons of Dual ClassCapital Structure, Insights 2013)。
支持同股不同权最常见的理由是:经营者的长期战略可能遭到短视投资者的破坏,因此需要对管理层的控制权加以防护。不过,最新的研究结果并未显示机构投资人的积极干预损害了公司的长期利益(Bebchuk, Brav& Jiang, The Long-Term Effects of Hedge FundActivism, Columbia Law Review 2015)。针对媒体行业大量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支持者认为目的是为确保新闻舆论的独立性,不受资本势力的左右。然而,也有研究显示:即便在双重股权结构的维护之下,美国的传媒也许还是不那么中立;决定美国报纸意识形态倾向最主要的因素恰恰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迎合读者的口味(Gentzkow& Shapiro, What Drives Media Slant? Evidence From U.S.Daily Newspapers, Econometrica 2010)。
同股不同权究竟被用在正路上,增进了公众投资人的收益,还是被用在邪路上,鼓起了管理层的腰包?这个问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法院能否妥善把握审查的尺度,尽可能限制公司内部人士损害公众投资人的自利行为。这方面,法院的法宝是内部人士负有的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例如,2012年,特拉华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就判定握有上市公司超级表决权股的内部股东因为在并购磋商中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当为自己寻求控制权溢价而违反对公众投资人的忠慎义务(In re Delphi Financial Group Shareholder Lit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