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是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仿冒品容易导致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包装、装潢的近似。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予以保护,为品牌提供了保护路径。
实践中,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主要考虑3点因素。第一,商品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知名度越高越容易为公众知悉,包装、装潢更有可能与商品来源产生特定联系。第二,是否属于特有包装、装潢,需要考虑其是否产生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品形成特定的关联。第三,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即让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对象的本质特征是“识别性”,只有“搭便车”行为达到市场混淆程度,才应当受到规制,否则属于竞争自由的范畴。
企业若想有效防范或打击仿冒行为,需要在商品上市前便“排兵布阵”并持续投入努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保护。
首先,增加包装设计的独特性。商品包装、装潢由外形、图案、色彩、文字等要素排列组合而成,发挥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区别其他商品来源等作用,强化要素的独特性,尽量避开通用性设计和功能性设计,通过独特要素及其搭配方式、排列布局,共同塑造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特征,使公众观之即与其商品形成特定的关联。同时,对于包装、装潢要素及其排列方式,可以申请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保护,为后续维权增加助力。
其次,不断累积并妥善保存知名度证据。证明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是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关键所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判断“知名度”时,应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情况、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品牌需在宣传、推广、销售过程中保持商品包装、装潢的“高出镜率”,并做好长期、充分的证据收集。特别是一些商品更新迭代频繁,但知名度认定并不必然延续至升级版本,缺乏沿袭性,可能导致维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商品迭代需保持稳定的设计特征,即包装、装潢整体风格一致,主体要素及整体布局基本相同。
再次,通过维权行动维护品牌与包装、装潢的对应性。法院判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考虑市场现状和公众认知,当市场上出现大类相同或近似特征装潢的产品,而原始权利人未积极维权,可能使该类包装、装潢趋于通用化,丧失其固有显著性,最终无法得到保护。定期进行市场巡查、线索收集,并通过平台投诉、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除了产生打击仿冒品的实际效用之外,也是维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必要之举。
最后,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不容忽视。品牌可以通过发布正品识别指南、加贴防伪标签、维权宣传等方式,帮助消费者提高注意力,更好地甄别正品与仿冒品。
总之,包装、装潢是商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不断增强保护意识,将保护措施融入日常,建立起品牌声誉的“护城河”。(南京师范大学
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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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报 原标题:
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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