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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一)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9 19:24

正文



为全面展现南京市打击侵权假冒、维护创新成果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领域和科技创新行业,选取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一、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培训有限

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线索内容称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某知名国企商标权、虚假宣传等。经查,当事人先后利用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号、小红书号等平台以及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宣传发布培训课程、培训成效等信息,在其网页和材料上使用了与知名国企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和商标,让培训学员误以为是知名国企主办的培训机构,总计违法经营额为289733元。

02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34599.5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商标攀附行为在公共行业中并不罕见,许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取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往往采取“傍名牌”的策略,恶意攀附公共行业知名品牌的商誉。本案作为此类行为的典型代表,对于打击公共行业商标攀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本案的警示作用,可以促使公共行业企业加强商标保护意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二、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某公司销售的衣服使用含有“Naked”字样的未注册商标,“Naked”译为“裸体的”,有害社会道德风尚,要求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服装衣领上含有“Naked”字样和吊牌,具备了作为商标使用且用于商品识别的表现形式。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8月将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内含有“Naked”字样,有害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02

查处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03

典型意义

部分商家将容易“引人遐想”的商标作为营销的噱头,吸引公众关注,但这类商标往往有害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查处这类商标,一是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健康向上的公众文化环境;二是对于通过使用不当、低俗甚至违法的商标以吸引注意力的企业,给予法律制裁,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销售

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脂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润滑脂涉嫌侵犯某国外知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箱印有该商标的润滑脂。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以80元/箱的单价购进了10箱(12盒/箱)印有某国外知名公司商标的润滑脂,上述产品的标价为10元/盒,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进货收据,收据上未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无供货单位名称、地址信息。

02

查处结果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该产品有可能是假冒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购入并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罚款2400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外知名公司商标侵权,部分商家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供货商进货资质、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通过廉价购入假冒商品,赚取高额差价。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迅速立案,开展调查、准确分析案情,查明案件事实,并对涉案产品和侵权行为作出定性判断,短时间办结案件,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的快捷和高效。


四、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

贸易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01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反映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实和电话沟通,当事人确认案涉的“鼠鼠鸭”、“鸭鸭鼠”商标为其申请。经查,当事人在知晓江西“鼠鸭事件”情况下,在第30类食品上申请“鼠鼠鸭”、“鸭鸭鼠”商标,具有重大不良影响,2件商标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通知,当事人实际未使用,没有违法所得。

02

查处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3000元。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例,当事人利用网络负面新闻热点,申请注册具有明显负面影响的商标,以赚取市场流量,吸引客户关注。查处此类案件,对于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树立商家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五、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装印制

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标识案

01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院认为某包装印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建议由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根据某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电子订单,印制不同规格的印刷有某知名品牌的减震器包装盒共28批次,印制时未验证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授权书,也未核查该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02

查处结果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7150元的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包装印制有限公司并非通过直接制造或销售附着有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实施违法行为,而是未经核查他人注册商标制造侵权商品的外包装。提醒相关主体,在为其他主体提供商业服务的同时,必须核实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商标图样,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本案也是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反向移送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紧密衔接,避免了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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