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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 英文法律用语中文翻译之随想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0-15 09:36

正文


英文法律用语中文翻译之随想

作者 | 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代法律中的有些专业术语或名句,源自英文。在翻译的过程中,有些翻译存在着不够精确或准确的地方;如果仔细推敲,能够发现在汉语的语境下,这些句子往往在逻辑上经不起推敲;流传甚广的话,常容易误导,甚或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这里仅举几例。
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就中国大陆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是舶来品,译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严格说来,该词的中文翻译就不够准确,尤其是将“intellectual”译成“知识”,没有体现出英文原词所含有的“智力的”“智慧的”之本意;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并不能让原“权利人”再有什么经济权利等,他人均可以无偿使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将其译成“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等就较为准确。在大陆,该词的翻译源于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并极力开拓和努力推进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73年,受中央政府委派,其派出的代表团首次以观察员身份代表中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领导机构会议,在参会报告中首次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成“知识产权”,并沿用至今。 [1] 虽然不够准确,但其被人们经久使用,再结合语言的约定俗成之特征等,在本土所形成的特定含义与英文原意没有什么区别后,也就不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了。知识产权领域里被译成中文有类似现象的英文词汇还有“patent pool”(被译成“专利池”,实际上该词组的精准译文应该是“专利联盟”)及“patent troll”(被译成“专利流氓”,其精准译文应该是“专利投机者”);在国际法领域,英文词“law of nations”被译成“国际法”(其相对准确的准译文应该是“万国法”或“多国法”)也与此类似。
而另外一些翻译,可能不会如此简单,它们有可能易产生一些误导。如在打击腐败、限制权力不要滥用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不少学者或公职人员多处引用的艾克顿勋爵 [2]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经典之言,便是一个例子。这句名言来自英文的原句“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对照原文,该译文中的前半句翻译得颇值商榷,其原意应该直译为“权力趋向于腐败”,不过也可以意译为“权力可能导致腐败”,但绝对不能译成“权力导致腐败”。实际上,我们稍微思考一下,如果“权力导致腐败”,那人类当今就不应该有权力,或应该努力消灭“权力”,因为它表达的意思就是“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英文表达的原文可不是这样的意思,句子中的“tends to”除了“tend”一词本身的含义(倾向或趋向)外,作者使用的是第三人称单数,表示是“真理性的”;作者欲表达的是:现实中,只有那些不受制约的权力才可能导致腐败,即“把权力这只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不会伤人。英文的后半句译成中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意思相对比较准确,与第一句构成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但从句式的角度看,也存在问题,它应该译为“绝对的权力(会)绝对地腐败(并非’导致’,它意味着‘绝对的权力’之本质或特征是:会绝对地腐败)”。该中文译文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既然权力一定会带来腐败,那人们再努力也可能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因为那是“必然的”;殊不知,法治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进而阻止或消除腐败,如法治指数较高的国家,腐败就会少很多。
还有一句误导大家久远、源自英文的句子是“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现在要找到英文对应的原句似乎比较困难。有人经过研究,认为它是两个句子的集合,即英国的一句法谚“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3] 和 “ Never Too Late for Justice ”。前一句说“迟到的正义就是被否定的正义(不正义)”;而后一句是一个祈使句,其表达的真实含义是:“就正义而言,永远不要太迟”,其真正想传递的是:“正义”要及时,否则就是不正义。不太清楚,译者基于什么样的逻辑,可以将上面的两句结合在一起之后译成了“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也许译者想表达自己这种愿望或观点,但这样就不是翻译而是自己的独创了,没有必要冠上别人之名。其实,正义就应当得到及时维护,否则会让社会的很多不公平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因为“拖延(人人都有拖延的一面,只是情况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惰性”与“贪婪”等恰是人类诸多不良特性中的典型类型:人性弱点中突出代表。个人事情被拖延可能无关紧要,但一个涉及人的自由乃至人的生命安全的判决被拖延,可能就是灾难性的。培根说过,“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则是污染了水源”,这里的“不公正”自然包括了“被拖延的司法”。
此外,还有一些因为英文词汇本身的多义性,翻译为中文时,会引起多种歧义。如有人将“Foreign Relations Law”译成“对外关系法”存在争议就是一例。“Foreign Relations Law”源于美国的“ Foreign Relations Law Restatement ”,但如果研究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暂且这么译),可以看出它主要涉及的是“涉外公法”,将其译成“外国关系法”或“涉外关系法”也未尝不可。
简而言之,在引进外国的某些法律术语或名句时,多多推敲或琢磨它们所对应的精准(或相对精准)本土语句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可以做到谨慎一时却让人受益万世。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白波:《50年前,中文“知识产权”一词正式诞生》,载《北京日报》2023年4月26日。

【2】全名为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也有人将其译为“阿克顿勋爵”。

【3】这种表达类似于“to delay Justice is Injustice”(延期或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或“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正义既不该被否认,也不该被延缓);The sword comes into the world, because of justice delayed and justice denied(由于正义迟到,正义被剥夺,所以宝剑才降临人间)。英国《大宪章》第40章有句话“…… to no one will we refuse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我们对任何人均不会拒绝或拖延其权利或正义)”。 马丁.路德.金的《来自伯明翰监狱的信》(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中有下面的原句: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拖延过久的正义就是被剥夺的正义)都在表达类似的意思,即“迟到的正义是不正义”,或正义既不该被拒也不该被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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