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和税会差异。文章重点阐述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优惠和一次性扣除政策,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
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以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不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硬性规定有所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制度。
关键观点2: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存在差异,如2000元和5000元的标准分别来自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明确会计和税法的区别,避免混淆。
关键观点3: 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的优惠政策包括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特定行业和特定时间段内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享受这些优惠。企业需要了解并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这些政策。
关键观点4: 税会差异的处理方式
企业在享受税法优惠政策时,需要正确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例如,在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账务处理上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折旧,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正文
价格是否是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之一?今天带大家一探究竟!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这两大准则中,
并未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做出硬性规定
!
当然目前仍会有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第二部分会给大家做介绍。
一、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指的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既然目前常见的会计准则中,并未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做出硬性规定,那应该如何区分
“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呢?
在此小编建议企业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的时候,明确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在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冲突的前提
下,以
本企业的财务制度为准
!若企业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标准高一些,比如单价10000元以上计入固定资产,低于10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等。
2000元和5000元的标准
从何而来?有政策依据吗?
一、
2000元的说法是怎么来的?
相信大家经常看到“2000元以上计入固定资产,2000元以下计入管理费用”的说法。这里的2000元,来自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
用年限超过2年
的,也
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
自《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财政部鼓励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并未废止《企业会计制度》,就像国家并未明确废止粮票一样。因此,如果企业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话,那么就需要以此为标准处理固定资产。
企业是适用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我们可以在企税汇缴的《基础信息表》中查看:
(注:仅列示了较为常见的3种类型)
二、
5000元的说法是怎么来的?
5000元是
税法的规定
,而不是会计的规定!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这里必须要提醒大家!!!
税法政策跟会计处理是两码事
,不能混为一谈!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只是在企业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扣除,在账务处理上,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
税会差异
,需要进行所得税
纳税调整
!
一、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包括
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或者
缩短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两种办法。
1、所有行业
全部企业,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优惠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除此
之外,
所有行业
在2014年1月1日
以后购进的
专用于研发
的机器设备,单位价值
100万以上
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2、全部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自2019年1月1日以后,
新购进的
固定资产,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其中,全部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购进单位价值
100万以上
的,
兼用于研发的
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二、一次性扣除
企业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满足条件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注: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该条政策年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无形资产亦适用上述政策规定。
除此之外,
所有行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