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以《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及损失认定》为主题进行发言。印波教授以我国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一些现实状况为例,指出了贷款犯罪尤其是骗取贷款罪给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重大损失。以此为背景,印波教授提出了骗取贷款罪的三个重要问题:该罪的核心是什么?立案的标准如何认定?该罪的损失如何认定?印波教授认为贷款犯罪的法益存在学说分歧,既有的法益解释规制功能适用不清,因此律师可以开展新型业务,通过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提供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另外,印波教授指出,骗取贷款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计算时间点,一般应认定为侦查机关立案之时。最后,印波教授认为,骗取贷款罪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直接的信贷资金而不包括利息,且该损失还应与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黎其武副教授以《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的刑法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黎其武副教授通过梳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对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刑法一方面通过刑罚优惠鼓励退赃退赔努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刑罚威慑非法集资行为,这体现出很强的家长主义特征。黎其武副教授也指出,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往往基于高利回报的预期自愿交付资金,轻视甚至无视风险,其行为具有自陷风险的特征。基于此,黎其武副教授提出,刑法应适当回应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的自陷风险特征,避免刑罚适用的两极化,同时要充分考虑集资类金融犯罪治理的现实所需,如在犯罪黑数高的情形下,这种家长主义立法的有效性还有待检验;在被害人的保护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分工衔接需一体化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涂欣筠以犯罪学为视角,对金融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涂欣筠老师提出,区别于刑法学意义上的金融犯罪,基于犯罪事实的一般角度,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纳入金融犯罪的研究范畴。金融的概念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形势的变化而演变,因此要重视对金融犯罪这一研究对象的界定。涂欣筠老师指出,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诸多方面:损害被害人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冲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加剧社会矛盾,以及威胁国家安全等。涂欣筠老师认为,金融犯罪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差异性,其他特点包括牟利性、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等。最后,涂欣筠老师指出,金融犯罪的原因从宏观层面看,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企业文化影响等;从微观层面看,包括行为人罪责感较弱,被害人易感性、受容性较强等。因此,应当加强对金融产品及其交易过程的监管。
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代法学》编辑张永强指出,如果对印波教授的发言予以延伸,可以发现金融机构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即金融机构处于强势地位,而投资人或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骗取贷款罪属于交互型犯罪,不能一味强调公民个体责任,金融机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机构出于经济考量冒险放贷,而后在不能用民事手段收回款项时,一概利用当地关系启动刑事手段,并不合理。张永强副教授认为,黎其武副教授发言的一些内容可以回应印波教授的观点,银行冒险放贷的行为也具备自陷风险的特征,不应仅仅强调对银行的保护。最后,张永强副教授指出,犯罪学的统计过程漫长,投入大、周期长、产出少,对于涂欣筠老师在内的犯罪学研究者表示敬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时方提出,在金融犯罪学与金融犯罪治理一体化的过程中,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相对薄弱,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仍然占据主流,然而对刑事犯罪的研究,仅靠刑法教义学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某一特定犯罪时,将刑法的规范研究和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提高治理效率。时方副教授指出,司法机关由于人力、精力和能力的不足,对于一些金融犯罪的打击不够全面和透彻。金融犯罪可能涉及的相关案件数量,远超一般的传统自然犯罪,有时会给办案人员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时方副教授认为,如果前端的行政监管到位,避免金融犯罪实害犯的发生,就不用在定罪量刑时再纠结于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良军提出,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刑法的谦抑性,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武良军副教授认为,对待金融犯罪问题,应注意宽严相济:对于高发和重点领域的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新兴领域较为隐匿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经济发展和制度转型中,一些民营企业因为确实存在困难,而导致的金融失序行为,可以适度容忍。武良军副教授指出,应当对金融犯罪进行综合治理:主体方面,要求国家、企业与行业并行;手段方面,要求市场治理、行政监管与刑事手段平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张可指出,金融犯罪正从物理场域转向虚拟场域,呈现网络化趋势,而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管辖问题是最前端的问题。张可副教授提出,网络和金融都具有扩张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能够对网络金融犯罪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机关过多。在此基础上,趋利型的刑事司法引发了推诿或争抢管辖的乱象。张可副教授总结了网络金融犯罪中管辖规则的滥用和错用的三种类型:即各自管辖、无限管辖和强行管辖。张可副教授认为,应当构建适用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定案分案规则,严格限制指定管辖规则的适用,并在制度层面尽量消除违反管辖规则的动因。
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张云泉律师结合论坛专题,就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犯罪治理路径分享了一些看法。张云泉律师提出,近年来金融职务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特点:犯罪主体更加多元,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等。张云泉律师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加强金融职务犯罪的治理:其一,加强传统的治理措施。其二,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效能。其三,加强行刑衔接。其四,“两高”可以不定期印发相关指导性案例,为惩治金融犯罪提供指导。张云泉律师提出,律师可以通过担任企业的刑事法律顾问,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刑事诉讼服务,以及在诉讼中提出具有启发意义的辩护意见等方式,在金融犯罪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久远律师结合论坛专题,分享了一些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看法。温久远律师提出,非法集资犯罪是行政犯,我国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相界分的二元违法体制,但是现实的非法集资案件却呈现了“非民即刑”的状况,严重缺失行政视角。温久远律师指出,非法集资案件中极少看到行政处罚或行政机关移送的记录,行政机关在非法集资案件治理过程中存在缺位问题。温久远律师提出,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却没有触发大数据监测系统的预警和干预机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犯罪缺乏明确的牵头治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