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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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综述|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

罗翔说刑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0 15:00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

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

高端论坛


2024年12月7日,第二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海口成功举办,会议聚焦“金融犯罪的一体化治理”。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承办,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和人民团体,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刑事一体化创新发展与金融犯罪一体化治理的前沿问题。

开幕式


海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聂清斌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法学学科一直是海南大学的重点学科,未来学校将持续推进法学的建设与发展。同时,海南作为中国最南端的自由贸易港,因而法学学科建设也将与国际标准接轨,致力于培养国际法治人才,为海南的发展增光添彩。此外,本次会议的主题与金融犯罪密切相关,通过构建统一的法律框架及多国协作的政治机制,重点探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这将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治理和海南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智慧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本届论坛的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随后指出,2024年,国家在犯罪治理上将重点聚焦于金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在前三个季度,全国公诉机关对金融犯罪的起诉人数达到1.8万人。同时,反洗钱工作的力度也在持续加强,洗钱犯罪的起诉人数同比上升28.4%,达到1391人。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从刑事侦查、网络领域、刑事诉讼以及实体法等多方面对金融犯罪展开深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首任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名誉会长王牧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刑事一体化框架下,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相关的多个学科有机融合,有助于实现资源整合和学术创新,而犯罪学在其中占据了尤为重要的指导地位,其不仅能够为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提供实证支持,还能从更广阔的视角深化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他还强调,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特别是金融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将进一步强化犯罪学的核心作用,积极探索新的研究方向,以推动刑事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实践。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主持。王志远教授首先向论坛主办、承办及协办机构表示感谢,并隆重介绍了出席会议的各位嘉宾,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欢迎。王志远教授指出,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主要从宏观角度推动刑法学理论创新,本届论坛的则以首届论坛的研讨成果为基础,聚焦“金融犯罪一体化治理”。他还强调了本次会议在讨论设计上的创新,即在发言人和与谈人的选择上,涵盖了刑法学、刑诉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多个学科。这一设计旨在推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融与交叉,力图在多元化的视角下产生新的研究成果,为治理金融犯罪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阎二鹏主持。


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以《洗钱罪的三个问题》为主题作主旨演讲,其以洗钱罪在教义学上的三大问题为导向,为进一步深化对洗钱罪的理解与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指明了方向。张明楷教授总结出洗钱罪的三个问题:第一,洗钱罪究竟是不是目的犯?第二,洗钱罪是不是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第三,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为何种关系?张明楷教授认为:首先,关于洗钱罪是否为目的犯这一问题,刑法理论界分为肯定派和否定派。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超过要素,超过了客观的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洗钱罪中“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则属于故意的内容,并非故意之外的目的,因而洗钱罪不属于目的犯。其次,应当重视洗钱罪和赃物犯罪在法条表述上的区分。《刑法》第191条所表述的是“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或者来源”,因而在既遂前完全有可能实行这一行为,即洗钱罪并不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最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并非法条竞合的关系,也非交叉关系,如果触犯了两个罪名从一重处罚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基地

颁发聘书仪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肖承海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基地颁发聘书仪式。


首先进行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兼职人员聘任仪式。该中心于去年成立,并已成功举办包括刑事辩护大讲堂和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在内的多项大型活动。聘任名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晓虎同志,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温久远同志、文武同志、曾立峰同志,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同志、袁中原同志、李泽峰同志等各位法律实务界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教授为受聘人员颁发了聘书。


随后举行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聘任仪式。该基地由中国政法大学与海南大学共建,于上月成立,专注于解决青少年健康发展与司法保障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聘任名单包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同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武良军同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晓凤同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刘政同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黎其武同志,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同志。海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聂清斌教授为受聘人员颁发了聘书。

专题一:金融犯罪刑法

规制的一体化研讨


专题一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教授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着重讨论了刑法的谦抑性和金融犯罪治理的一体化问题,强调了刑法在金融犯罪领域中的补充性和宽容性原则。周光权教授指出,当前研究虽侧重于刑法的一体化,但对刑法谦抑性与金融犯罪治理的探讨尚显不足。为了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需妥善协调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特别是在金融犯罪判定时,应结合定罪与出罪理论,并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刑法谦抑性还要求认可刑法的片段性,即刑法仅保护特定范围内的法益,在虚假合同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定性上不能盲目诉诸于刑法。最后,周光权教授强调了金融犯罪治理中精准、恰当处罚的重要性,以及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补充性角色,旨在有效保障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翔在学术会议中深入探讨了刑法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结合的重要性。罗翔教授指出,现代刑法已非古代法家所认为的唯一且优先的法律手段,而是作为最后的补充法,凸显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转变。他提醒研究者不应忽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以避免陷入技术主义误区,同时强调了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区别,以及认识错误在刑事司法中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处理年龄误报性侵案件时的法律挑战。此外,罗翔教授通过非法狩猎罪的案例,深入分析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展示了行政法对刑法的约束影响。并提倡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法律的本质与目的,超越实然法的局限,以促进对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与认同。总体而言,罗翔教授的发言围绕刑法的现代角色、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法律理论的宏观思考展开,为深入理解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提供了独到见解。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以《纳税人税收障碍的刑事承接》为题作主题发言,并着重介绍了税收犯罪与金融犯罪一体化治理的由来,即年初发布的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刘荣教授指出,相比于过往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司法解释新增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三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典型情形。这种转变并非是对当前司法实践的定分止争,而是一个创设性的举动。将这三种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纳入刑法视域的法律依据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司法解释不过是确认了能以刑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但刑法的介入存在两种风险,其一是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主体处分其权利的自由的可能性,其二是税务机关依赖刑事手段以讨债的滥用可能性。总之,刑法作为禁止性法律,每一次扩张都应秉持谦抑立场和审慎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文科以《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为题作主题发言,强调厘清金融秩序是否是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性,这是研究金融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倘若秉持刑法旨在保护某种法益的理念,就必须明确把握该法益的内涵。但面对金融秩序,司法实践如何进行认定颇具挑战,司法机关的查证也面临困难。其次,保护法益会影响罪质的判断。刑法理论上,某种犯罪认定为危险犯或实害犯是划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在将金融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就难以认定金融犯罪的既未遂标准,进而无法发挥判断罪质的作用,也难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作用。最后,通过与他国立法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犯罪的保护法益会随时代发展而产生变化,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的认定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晓虎同志的发言从七个角度出发。第一是金融机构的权重地位对行为定性的影响,即当金融机构在本地具有深厚经济影响力时,往往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二是单位意志认定模糊,司法实践中划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存在问题。第三是金融犯罪中资金款项变更用途,譬如合同诈骗与骗取贷款对资金用途作出不同规定时需要进行解释。第四是刑民交叉领域中,犯罪的起因后果未得到综合客观的考量。第五是自有资金的比重对于高利转贷罪认定的影响。第六是仿真尺度对伪造货币罪的影响,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影响着仿造行为的尺度、进而影响罪名的认定。第七是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即实践中往往以地域性替代利益关联用以认定特定关系人。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副主编姜涛梳理了本次论坛的议题之一,即犯罪与非犯罪问题。姜涛教授指出,刑法学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部门法存在着紧密关联。因此,立法规定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须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展开,否则会导致立法偏误、实务困惑。而刑事一体化要求正确处理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之间的关系,即是否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有所规定时承接与跟进。总之,姜涛教授强调,在金融犯罪领域中,不能用惩罚逻辑代替市场逻辑。

《清华法学》编辑部徐雨衡主任从金融犯罪的立法论和解释论角度作出发言。徐雨衡主任指出,相较于金融犯罪在实务中的占比,理论的研究稍显贫瘠,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首先,从立法论角度看,存在金融犯罪中的法定犯是否有进行刑法评价的必要性、刑法与实践的配置恰当与否的问题。其次,从解释论角度看,金融犯罪涉及不同领域,需结合各部门法进行法律沟通。此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的选择需有所侧重,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是理论深入研究的沃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怀胜强调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李怀胜副教授指出,当前,金融安全概念面临泛化与走形的风险,其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发生了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理念转换,导致了一系列辐射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问题。与他国相比,我国对新兴金融事物持保守态度,追求金融领域的绝对安全,从而影响着刑事司法领域。必须明确,金融犯罪的最终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权,而是健康经济。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尹泠然指出,不能仅以金融犯罪的刑法条款进行规制,而要以系统观念、整体思维建立从金融政策到犯罪预防、实体处理及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首先,要处理好金融政策与金融犯罪规制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戒的关系,完善金融犯罪风险识别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再次,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宽和严的关系。严就是要持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织严织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宽就是要体现在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坚守刑法谦抑性,避免刑事手段泛化。最后,要处理好金融犯罪惩治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坚持办案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霖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议题进行补充说明。王霖副教授认为,刑法规制的一体化的理解倾向于观察、评价与治理犯罪的视角。从方法论层面来说,刑法一体化与刑事一体化虽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在金融犯罪规制领域具有功能的一致性和近似性,联系近年的新形势,有必要进行一体化规制。同时,面对实践中的新挑战,必须妥善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及相关政策的关系。总之,金融犯罪领域的新形势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希望,因此有必要进行持续关注、深入探讨。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建伟律师指出,高新业态正重塑着当今社会,数字经济愈发成为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金融创新不仅提供着动力,其随附性风险也有所改变,甚至演变为刑事犯罪。如何实现金融犯罪的分部治理与金融风险的体系化应对,成为当下学理研讨和司法实践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和克制思维,通过刑法的有效联动、实质解释个罪的构成要件、体系化解释治理犯罪类型等以实现金融风险的管控,从而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预留成长空间。


专题二:金融犯罪刑事诉讼

程序的一体化研讨


专题二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肖承海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刘政围绕刑罚执行,就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在减刑假释等相关规范文件方面展开了主题报告。一方面,刘政副院长肯定了三类犯罪减刑假释等相关规定存在的合时代性与政策性。另一方面,刘政副院长也认为,将金融犯罪同其他两类犯罪进行特殊规制,是否涉及“一刀切”,是否提高了金融犯罪刑罚、是否限制有关罪犯回归社会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商榷。同时,立法者就金融犯罪的减刑假释等特殊严格规范可能构成对执行机关的不当干涉。因此,必须明确立法界限,明确法治与政治的边界,合理运用执行手段,实现各机关的相互配合和良性运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沛权以《金融犯罪行刑衔接的问题》为题作主题演讲,演讲包括三个部分:金融犯罪行刑正向衔接的程序问题、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问题,以及行刑衔接的证据问题。肖沛权教授认为,在金融犯罪高发的今天,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的双向衔接机制十分必要。行刑衔接的正向准入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优先性,二是行政执法案件准入刑事的随意性。肖沛权教授就这两个问题分别提出个人见解。在行刑衔接的反向准出与行刑衔接的证据问题中,肖教授着重分析了行政认定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的相互适用问题,主张将行政认定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鉴于行政与刑事不同的证明标准,考虑到存疑不起诉情形,肖沛权教授建议重新收集除鉴定之外的言词证据用于行政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澍以《金融犯罪案件如何建构以间接证据为中心的执法体系》为题作主题发言,并以“王鹏案”为参考案例加以说明。重大金融犯罪中,直接证据的获取具有困难性,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谢澍副教授认为,构建间接证据体系,首先要根据基础性知识对推断性事实作出判断。具体来说,要严格要求证据能力,运用经验和逻辑,就基础性知识,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应就基础性认识做出一个推断性事实的推论点。同时,结合“王鹏案”和资金分析报告等实例,谢澍副教授指出,构建金融犯罪间接证明体系还要明确区分反向信息与无效辩解,全面审查反向信息,确保责任唯一。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顺安认为,要从理念、学科和立法等方面正确认识“刑事一体化”,明确金融犯罪作为体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治理金融越轨行为的法定犯罪的性质,要始终坚持金融犯罪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积极运用限制公安机关的逐利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宽严相济等具体措施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系统治理金融犯罪。另外,王顺安教授还从立法方面提出了金融犯罪的完善建议。

中国法学会助理研究员、《中国法学》编辑王楷就金融犯罪提出了两个独立化的命题,一是理念层面的独立化,即坚持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发挥金融安全对金融政策的积极作用等。二是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具体包括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审查起诉中的财产监管制度、长期化的追赃机制等。通过申明两个独立化,王楷老师对金融犯罪的刑事一体化提出了有益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旨龙从信息网络角度就金融犯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郭旨龙副教授认为,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以搜集证据为前提,而提供有关信息的重要环节,要积极推动追求秩序与追求真相的平衡,既要重视公检法机关的论证义务,也要保证金融犯罪人的充分抗辩与反驳。另一方面,要增强公检法办案机关数据库之间的连接,在进行智能研判和预警,保证独立性执法的同时,推动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耿佳宁主要聚焦于金融犯罪中剥夺违法所得的剥夺对象,通过列举资产管理人对于不知情委托人的赃款流转、“李磊职务侵占案”等典型案例,提出了赃款流转涉及无权处分或者善意取得的问题。同时,耿佳宁副教授就犯罪人的等值没收和追认赃款到受领人直接没收规范保护目的的差异问题,以及刑法上的没收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提出了个人思考。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武律师从实践角度分享了金融犯罪刑事一体化的感想,通过列举亲身经历的有关实务案例,他提出,金融正在工具化,法学从不是孤立的,其与经济和政治实际上是高度相关的,刑事一体化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对政治、经济等问题的考量。同时,其主张发挥实务案例对政治、立法等的反向推动作用。

联盛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无锡律协刑委会主任王强分享了目前金融投资领域不同人群所面临的问题,比如,信托、P2P等,这些问题体现出的监管和执法对风险阻挡的滞后、对金融风险的一体化的管控不足等现状确实存在。对此,王强主任建议采取预防措施提前阻断金融风险,主张统一运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打击效能。


专题三:金融犯罪学与金融犯罪治理一体化研讨


专题三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刘玫教授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以《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及损失认定》为主题进行发言。印波教授以我国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一些现实状况为例,指出了贷款犯罪尤其是骗取贷款罪给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重大损失。以此为背景,印波教授提出了骗取贷款罪的三个重要问题:该罪的核心是什么?立案的标准如何认定?该罪的损失如何认定?印波教授认为贷款犯罪的法益存在学说分歧,既有的法益解释规制功能适用不清,因此律师可以开展新型业务,通过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提供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另外,印波教授指出,骗取贷款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计算时间点,一般应认定为侦查机关立案之时。最后,印波教授认为,骗取贷款罪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直接的信贷资金而不包括利息,且该损失还应与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黎其武副教授以《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的刑法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黎其武副教授通过梳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对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刑法一方面通过刑罚优惠鼓励退赃退赔努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刑罚威慑非法集资行为,这体现出很强的家长主义特征。黎其武副教授也指出,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往往基于高利回报的预期自愿交付资金,轻视甚至无视风险,其行为具有自陷风险的特征。基于此,黎其武副教授提出,刑法应适当回应集资类金融犯罪被害人的自陷风险特征,避免刑罚适用的两极化,同时要充分考虑集资类金融犯罪治理的现实所需,如在犯罪黑数高的情形下,这种家长主义立法的有效性还有待检验;在被害人的保护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分工衔接需一体化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涂欣筠以犯罪学为视角,对金融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涂欣筠老师提出,区别于刑法学意义上的金融犯罪,基于犯罪事实的一般角度,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纳入金融犯罪的研究范畴。金融的概念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形势的变化而演变,因此要重视对金融犯罪这一研究对象的界定。涂欣筠老师指出,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诸多方面:损害被害人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冲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加剧社会矛盾,以及威胁国家安全等。涂欣筠老师认为,金融犯罪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差异性,其他特点包括牟利性、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等。最后,涂欣筠老师指出,金融犯罪的原因从宏观层面看,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企业文化影响等;从微观层面看,包括行为人罪责感较弱,被害人易感性、受容性较强等。因此,应当加强对金融产品及其交易过程的监管。



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代法学》编辑张永强指出,如果对印波教授的发言予以延伸,可以发现金融机构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即金融机构处于强势地位,而投资人或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骗取贷款罪属于交互型犯罪,不能一味强调公民个体责任,金融机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机构出于经济考量冒险放贷,而后在不能用民事手段收回款项时,一概利用当地关系启动刑事手段,并不合理。张永强副教授认为,黎其武副教授发言的一些内容可以回应印波教授的观点,银行冒险放贷的行为也具备自陷风险的特征,不应仅仅强调对银行的保护。最后,张永强副教授指出,犯罪学的统计过程漫长,投入大、周期长、产出少,对于涂欣筠老师在内的犯罪学研究者表示敬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时方提出,在金融犯罪学与金融犯罪治理一体化的过程中,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相对薄弱,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仍然占据主流,然而对刑事犯罪的研究,仅靠刑法教义学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某一特定犯罪时,将刑法的规范研究和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提高治理效率。时方副教授指出,司法机关由于人力、精力和能力的不足,对于一些金融犯罪的打击不够全面和透彻。金融犯罪可能涉及的相关案件数量,远超一般的传统自然犯罪,有时会给办案人员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时方副教授认为,如果前端的行政监管到位,避免金融犯罪实害犯的发生,就不用在定罪量刑时再纠结于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良军提出,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刑法的谦抑性,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武良军副教授认为,对待金融犯罪问题,应注意宽严相济:对于高发和重点领域的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新兴领域较为隐匿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经济发展和制度转型中,一些民营企业因为确实存在困难,而导致的金融失序行为,可以适度容忍。武良军副教授指出,应当对金融犯罪进行综合治理:主体方面,要求国家、企业与行业并行;手段方面,要求市场治理、行政监管与刑事手段平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张可指出,金融犯罪正从物理场域转向虚拟场域,呈现网络化趋势,而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管辖问题是最前端的问题。张可副教授提出,网络和金融都具有扩张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能够对网络金融犯罪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机关过多。在此基础上,趋利型的刑事司法引发了推诿或争抢管辖的乱象。张可副教授总结了网络金融犯罪中管辖规则的滥用和错用的三种类型:即各自管辖、无限管辖和强行管辖。张可副教授认为,应当构建适用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定案分案规则,严格限制指定管辖规则的适用,并在制度层面尽量消除违反管辖规则的动因。

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张云泉律师结合论坛专题,就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犯罪治理路径分享了一些看法。张云泉律师提出,近年来金融职务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特点:犯罪主体更加多元,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等。张云泉律师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加强金融职务犯罪的治理:其一,加强传统的治理措施。其二,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效能。其三,加强行刑衔接。其四,“两高”可以不定期印发相关指导性案例,为惩治金融犯罪提供指导。张云泉律师提出,律师可以通过担任企业的刑事法律顾问,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刑事诉讼服务,以及在诉讼中提出具有启发意义的辩护意见等方式,在金融犯罪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久远律师结合论坛专题,分享了一些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看法。温久远律师提出,非法集资犯罪是行政犯,我国属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相界分的二元违法体制,但是现实的非法集资案件却呈现了“非民即刑”的状况,严重缺失行政视角。温久远律师指出,非法集资案件中极少看到行政处罚或行政机关移送的记录,行政机关在非法集资案件治理过程中存在缺位问题。温久远律师提出,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却没有触发大数据监测系统的预警和干预机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犯罪缺乏明确的牵头治理部门。


专题四:金融犯罪刑事

侦查的一体化研讨


专题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志媛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教授戴士剑强调了在金融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已成为重要的法律证据类型,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典型问题表现在各地对相似金融犯罪案件的判决差异较大,以及电子证据认定和使用上的不统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电子证据本质的理解存在差异。电子证据是传统文字符号系统的新形式,包括文字、视频等多种数据形态。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应关注信息的实质内容和可读性,而非其存储介质。同时,电子数据具有高度碎片化和动态性的特点,跟我们传统的文字符号系统相比多了一层识别和理解问题。公安部去年提出的新标准——抽样鉴定方法对于电子数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采用新的抽样方法和原则,并结合数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其正确地进行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小恺聚焦于金融类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所带来的目标导向下侦查偏差的问题,指出了侦查方向偏差存在三个原因:一是侦查逻辑目标偏差。正常侦查应以事实还原和行政认定为前提,但由于监管机关缺位,侦查员为快速取得成果,放弃正常逻辑,将复杂金融犯罪行为简单归为传销罪名。二是行政犯性质与刑事评价路径失衡。私自销售期货证券类金融产品本质是行政犯,刑事入罪需以行政许可规范为前置,但当监管部门态度不明或缺位时,侦查机关便借用其他罪名,如此虽能快速打击犯罪但却偏离法律逻辑。三是鉴定意见滥用。鉴定意见的实际作用是填补事实查明的缺口,而不应替代行政结果定性或司法裁判规定定性,同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科学性、规范性的监督和审查严重缺失,对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实质质证。据此,李小恺副教授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强化金融类犯罪中行政与刑事的衔接机制;二是严格审查新型电子数据鉴定的鉴定意见;三则是回归法律本位的法律评价逻辑,避免为打击新兴犯罪而进行模糊且目的性不明的文本解读适用,防止刑法价值丧失和侦查偏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宁势强探讨了金融犯罪侦查中资金分析报告的应用。资金分析报告并非新型侦查措施,而是起源于80年代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现场勘查,其作为现场分析的一部分,被用于缩小侦查范围。90年代,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资金分析报告开始半智能化,部分作为证据使用。如今,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资金分析报告更加智能,机器分析的内容能够被作为证据和鉴定意见来使用,但其法律属性仍存在争议。从关联性角度来考虑,机器分析的结果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逻辑关联,而是基于数据归纳总结的或然性的分析意见,无法考证机器的运算逻辑,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未来,智能分析报告或许能成为新型证据形式,但这需要立法的改变、算法的公开和诉讼资源的配置。目前,应当回归传统的侦查观,将其作为侦查时证据排除的依据,而非定案依据,等待配套措施完善后再确定其定位。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赵天红指出侦查环节在金融犯罪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认为证据收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在金融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着两个关键点:电子数据的审查使用和资金分析报告的使用。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智慧化和技术化的特点,非常需要相关技术支持。再者,从定罪和量刑的角度,还应当结合金融犯罪特点明确侦查方向,如金融犯罪涉及面广、被告人多,共同犯罪主观故意认定困难,以及犯罪金额确定困难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资金分析时,因鉴定机构不了解刑事侦查方向,可能导致电子数据采集偏差,从而影响分析报告的作用。最后,金融犯罪侦查中还需注意各部门协作,不仅是公安、检察院及不同地区协作,还涉及国际协作,这是治理金融犯罪、防范风险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指出金融犯罪刑事侦查需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一是金融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金融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从金融犯罪个案或类案中提炼、归纳出特定金融犯罪的特点,将其放在事先构建的金融信息大数据库中进行数据的筛查、碰撞、比对,从而发现数据异常,进而形成案件线索,就此提出检察建议以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对此,须在实体上明确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行为性质和行为条件,在程序上合宪依法构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全流程规范体系。二是金融犯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权基于起诉权能天然具有侦查属性,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体现了基于法律监督的新型侦检关系,需要树立服务起诉的侦查目的理念,在更高层面达成一致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固定下来。三是金融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双向衔接。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分歧,是行刑反向顺畅衔接的主要障碍。这体现了违法的独立性和违法的相对性。鉴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及其规制体制现状,应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来进行缓解。四是金融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和追赃免损,对物之诉越来越重要。五是金融犯罪的证明,如探索大数据资金分析报告证据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杨绪峰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对金融犯罪相关问题的个人体会。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与监管滞后问题使得难以判断是金融创新还是犯罪,尤其结合互联网后金融犯罪给刑事侦查带来了更多障碍。实务部门为提升打击效果采取多种措施,如目标导向侦查、智能分析报告、构建预警机制等。但需注意,提前预警和干预过度不当可能会导致误判。如鉴定意见取代法律概念,使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融合,可能导致侦查方向错误,这也会使得金融创新遭到打击。因此,应当强化取证专业性与技术门槛性,厘清金融创新与刑事犯罪关系,把握介入时机和尺度,要在保障金融创新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管,避免早期化、目标导向和提前干预,恪守法律保护原则,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强化构成要件类型化观念,防止形式化和以鉴定意见取代刑法价值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光星强调了刑法学科与侦查学科的关系,表明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刑法学对侦查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帮助识别金融犯罪;而金融犯罪领域的侦查实践活动,能够帮助犯罪学在以后能够提前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预防未来更多的新的犯罪发生,指出了刑事一体化的必要性。同时,还强调了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提醒法律工作者警惕刑法的滥用,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避免超越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蔡元培就刑事一体化概念发表了三点看法。首先,刑事一体化并非实务活动的一体化,而是学术研究视角的融合。实务中侦查、起诉、审判存在本质冲突,侦查重在破案,而起诉与审判则是断案。其次,刑事一体化主要为立法论层面的一体化。在立法层面,可以从刑法、刑诉法、侦查等多角度共同规制金融犯罪。而司法论层面由于部门法框架及研究视角的差异,难以实现一体化。最后,刑事一体化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但不意味着不同法律职业间的趋同化。学者需了解实践,办案人员要学习理论,但滥用该概念以追求法律职业趋同是不现实的,某些法律职业间存在天然的敌对关系。

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袁中原认为刑事侦查一体化重在侦查协作,应当实现职权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壁垒,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升效率。在证据收集和审判能力上,刑事侦查一体化鼓励多元研究与知识应用,帮助律师理解犯罪行为,精准辩护。同时,一体化犯罪治理要求多维多层,对参与者的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在此中扮演着特殊协作者的角色,肩负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重任,律师应当拓展知识,在应对复杂指控时,能够更好地在犯罪治理中发挥作用,维护公正。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志媛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远、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阎二鹏先后进行会议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首先对新成立的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进行了补充介绍——该基地旨在深入研究青少年权益司法保障问题,并欢迎大家积极的参与和建设。最后,王志远教授向所有为本届论坛充分准备、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嘉宾们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表示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王志远教授认为,在本次会议中,各位学者们开始从整合不同学科的角度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这种思考方式标志着我们在一体化方向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相信在未来能够提出更多创新的、从一体化交叉角度出发的观点,进一步推动刑事一体化的发展。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阎二鹏教授认为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金融犯罪治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对推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次会议中,各位专家围绕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学与治理、刑事侦查的一体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专家学者们的研讨视角广泛涵盖了刑法教义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程序法学等多学科领域,充分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理念的研究范式。储槐植先生于 1989 年首次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概念,迅速成为学界共识,其融合了程序法、犯罪学及刑事政策的理念和基础,顺应司法实务的要求,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大家一致认为,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虽为主流研究范式,但学科视野受限,应借助刑事一体化思维,从其他学科汲取营养,促使刑法规范对中国现实予以回应。最后,阎二鹏教授对各位专家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诚挚邀请他们再次来院进行学术交流指导。


至此,第二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圆满落幕。

:郭家宁 张茵

审核:王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