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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集采配套措施意见出台,明确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路线

海通医讯  · 公众号  · 医学  · 2019-03-06 23:17

正文

投资要点


事件: 3 5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及采购价的协同(明确此前文件中“价差较大”的定义:中选价 2 倍以上):


①非中选 + 价差> 2 倍( 2018 年底价格):价格下降≥ 30% 作为支付标准,并在 2020-2021 年调整至以集采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②非中选 + 价差≤ 2 倍:原则上以集采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③<中选价: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④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同一通用名):不设置过渡期, 2019 年支付标准≤集采中选价。



2 )明确预算款为≥ 30% ,鼓励与药企直接结算或预付 30% 预算款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要求其与企业及时结算,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3 )明确中选品种使用量≥ 50% (我们认为此举主要针对报量较少地区) 完成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点评:


国家版与上海版配套措施均是短期过渡期行为,对产业整体影响差异不大,应关注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完成的长期影响。


上海医药阳光采购网于 2 19 日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价高药”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药品自负比例提高 10% (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 20% (其他药品)。


经我们测算,国家版配套措 施中,非 中选品种的自负比例总体比上海版略高,但由于上海提高自负比例建立在梯度降价或限价的基础上,同一药品在上海的实际自负金额决定于降幅。


1 )对于价差> 2 倍的品种,调低医保支付标准与此前国务院 2 号文的政策思路一致。同时在 25 个集采品种中,大部分降价幅度超过 50% ,故未中选品种的价差多在 2 倍以上,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品种受到影响主要在此,经我们测算,自负比例为 51% (与价格无关);


2 )对于价差< 2 倍的品种,调整一步到位,直到集采中选价,实际上非中选品种价差< 2 倍的品种占少数,经我们测算,自负比例约在 30%-65% 之间;


3 )对<中选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式亦与此前政策思路一致,上市公司受影响品种有限。


政策逐步稳定推行,整体利好中标企业。


总体而言,该政策通过定义“价差较大”为 2 倍以上,对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与过渡进行明确与细化,思路与此前国务院 2 号文保持一致。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版还是上海版的配套措施,即使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但均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的短期过渡期行为,不改变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的最终结果,对产业整体影响差别不大,应关注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完成后对产业的长期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集采政策将逐步稳定推行,整体利好中选企业,后续需观察政策执行及价格联动情况,关注信立泰(氯吡格雷)、京新药业(瑞舒伐他汀、氨氯地平、左乙拉西坦)、科伦药业(艾司西酞普兰)等。


风险提示。 政策执行超出预期;药价变化超出预期;价格全国联动超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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