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
事件:
3
月
5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
1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及采购价的协同(明确此前文件中“价差较大”的定义:中选价
2
倍以上):
①非中选
+
价差>
2
倍(
2018
年底价格):价格下降≥
30%
作为支付标准,并在
2020-2021
年调整至以集采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②非中选
+
价差≤
2
倍:原则上以集采中选价为支付标准;
③<中选价: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④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同一通用名):不设置过渡期,
2019
年支付标准≤集采中选价。
2
)明确预算款为≥
30%
,鼓励与药企直接结算或预付
:
≥
30%
预算款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要求其与企业及时结算,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3
)明确中选品种使用量≥
50%
(我们认为此举主要针对报量较少地区)
:
完成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点评:
国家版与上海版配套措施均是短期过渡期行为,对产业整体影响差异不大,应关注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完成的长期影响。
上海医药阳光采购网于
2
月
19
日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价高药”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药品自负比例提高
10%
(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
20%
(其他药品)。
经我们测算,国家版配套措
施中,非
中选品种的自负比例总体比上海版略高,但由于上海提高自负比例建立在梯度降价或限价的基础上,同一药品在上海的实际自负金额决定于降幅。
1
)对于价差>
2
倍的品种,调低医保支付标准与此前国务院
2
号文的政策思路一致。同时在
25
个集采品种中,大部分降价幅度超过
50%
,故未中选品种的价差多在
2
倍以上,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品种受到影响主要在此,经我们测算,自负比例为
51%
(与价格无关);
2
)对于价差<
2
倍的品种,调整一步到位,直到集采中选价,实际上非中选品种价差<
2
倍的品种占少数,经我们测算,自负比例约在
30%-65%
之间;
3
)对<中选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式亦与此前政策思路一致,上市公司受影响品种有限。
政策逐步稳定推行,整体利好中标企业。
总体而言,该政策通过定义“价差较大”为
2
倍以上,对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与过渡进行明确与细化,思路与此前国务院
2
号文保持一致。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版还是上海版的配套措施,即使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但均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的短期过渡期行为,不改变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的最终结果,对产业整体影响差别不大,应关注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完成后对产业的长期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集采政策将逐步稳定推行,整体利好中选企业,后续需观察政策执行及价格联动情况,关注信立泰(氯吡格雷)、京新药业(瑞舒伐他汀、氨氯地平、左乙拉西坦)、科伦药业(艾司西酞普兰)等。
风险提示。
政策执行超出预期;药价变化超出预期;价格全国联动超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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