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山东省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再婚、复婚也可以享受婚假,参见:复婚可享受婚假!官方文件正式发布!(2025.1.21)。
复婚可享受婚假一时成为热议话题。
不少人担心,如果员工利用离婚再复婚,复婚又离婚,然后又复婚,如此反复来申请婚假怎么办?
嗯,离复离复离,婚假何其多!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相同
下面从法律角度,对员工利用离婚又复婚的方式申请婚假问题做个分析,看看这样做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树立一个前提,即我们讨论的员工利用离婚再复婚的方式申请婚假,离婚再复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婚假,你可以将它理解为是“骗取”婚假,而非生活中的那种正常情况下的复婚。
员工采取离婚又复婚的方式申请婚假,看似钻了制度的空子,实则触及了法律与伦理的深层问题。
一、婚假的法律性质与设立目的
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属于带薪休假的一种。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及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婚假并非基于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报酬,而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婚假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缔结婚姻关系这一重要时刻拥有必要的休息时间,用于办理结婚登记、筹备婚礼、适应新的家庭生活等。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对劳动者的关怀。因此,婚假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
二、正常的复婚可以享受婚假
大部分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政策中,关于婚假的规定主要针对“结婚”这一事实,一般都未明确区分初婚、再婚或复婚。这意味着,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原则上就应该享有婚假。实践中多倾向于支持复婚享有婚假。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 号)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虽然该复函针对的是“再婚”,但从法律精神上来看,可理解为同样适用于“复婚”,因为复婚本质上也是一种再次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虽然复婚和再婚有区别,参见复婚算再婚吗?能否享受婚假?
中国法院网就刊登过一个案例。
李某(女)供职于一销售服务公司。2013年3月,李某经他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向公司申请婚假并获许可。两个月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解,2013年8月,双方复婚。李某为此向公司再请婚假遭拒。对于李某复婚能否再获婚假有两种意见,法官分析认为,法律未限制婚假次数,复婚也应享婚假,故支持李某应再次享有婚假。
三、“离婚再复婚”获取婚假行为的性质界定
理解了婚假的法律性质与设立目的后,再来看“离婚再复婚”获取婚假的行为,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违背婚假制度的立法原意。员工通过离婚复婚获取婚假,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得婚假,并非出于真实的婚姻意愿,而是为了获取额外的休息时间,这显然是对制度目的的曲解和滥用。
离婚复婚在形式上可能符合“结婚”享受婚假的条件,但从婚假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却明显不符合。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婚假制度时,应优先考虑目的解释,避免僵化地理解法律条文,防止出现背离立法目的的现象。
2、构成权利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婚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其行使应当符合权利的本意,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复婚骗取婚假的行为,表面上是行使了“结婚”的权利,实际上是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权利滥用。这种行为将原本用于保障新婚夫妇的福利制度,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德。离婚复婚取得婚假的行为,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诚信。员工利用制度的漏洞,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利益,违背了劳动关系中应有的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关系。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 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传递了一种“投机取巧”、“钻空子”的负面价值观,不利于建立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
4、可能构成欺诈或违反劳动纪律。员工向单位申请婚假,实际上是向单位做出“结婚”的声明,并以此为依据获取休假。如果员工的离婚复婚完全是为了骗取婚假,则可能构成欺诈。即便没有明确的欺诈意图,这种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多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会明确规定禁止弄虚作假、欺骗单位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因此,离婚复婚骗取婚假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违反劳动纪律,甚至可能面临用人单位的处罚。
如果劳资双方真的因为这个问题发生争议,甚至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为裁判人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经验,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合理的裁判。
“离婚复婚”获取婚假的行为,虽然可能在法律条文层面存在模糊地带,但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假制度的立法原意,构成权利滥用,可能构成欺诈或违反劳动纪律,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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