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观点摘要:
刑事案件在对事实的认定上,其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行政案件,故民事、行政案件适用的“或然率”、“推定”等得出来的结论,就不能在刑事案件中适用。
案例:
2021年12月22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甲驾驶小型客车与被害人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乙被撞昏迷(经医治后,伤情鉴定为重伤),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当场驾车逃离现场,经群众报案,经过公安长达10多天的侦查,才破获此案。
但在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时,因被告人逃逸致使责任无法认定,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人甲的行为性质是交通肇事逃逸,这点上没有争议。
争议较大的是,被告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也就是对被告人甲,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交通肇事致被害人乙重伤,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上,虽然因被告人逃逸,致使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但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犯系“行政犯”,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人负全责的认定是正确的。故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本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疑罪从无”,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诚然,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责”,认定被告人承担全责,但应该注意到,这个规定仅适用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排他性”,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刑事案件在事实上的认定,它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是客观事实,故本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负全责),就不能适用到刑事案件中,由于,本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因被告人逃逸致使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无法查清被告人是负全责、主要责任或无责任?
故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但作为行政案件,被告人行政处罚时,是可以依据公安交警作出被告人承担全责的责任认定,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其证明标与行政、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讲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民事、行政案件,除了讲“客观事实”外,还讲的“或然率”、“推定”。
不仅如此,就是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只能作出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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