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型就业形态,并详细阐述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包括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工作时间自主性、利益分配议价权等。同时强调,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并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性案例发布。
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了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关键观点2: 劳动关系的判断因素。
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包括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工作时间自主性、工作内容控制程度、利益分配议价权等。
关键观点3: 存在用工事实并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
对于存在用工事实,并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关键观点4: 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同时,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企业仍应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指导性案例同时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也较为多发。指导性案例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代驾司机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高法同时指出,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