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会计雅苑
会计雅苑致力于打造最具魅力的会计网络交流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马靖昊说会计  ·  2024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  昨天  
会计雅苑  ·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4-2026年会计 ... ·  昨天  
马靖昊说会计  ·  要坚决打击“远洋捕捞”行为! ·  4 天前  
会计雅苑  ·  2024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会计雅苑

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三任会计师事务所同收警示函!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2-26 19:31

正文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证监局,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庄**、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4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庄**、刘*:


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执业不规范情形:一是未评价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是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设计并实施的审计抽样存在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庄**、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所及庄**、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龚**、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3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龚**、王**:

经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执业不规范情形:一是未评价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评价《关联性问题法律意见书》作为认定关联关系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是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对大额资金往来记账凭证抽查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四是利润分配审计程序中认定分红对象的审计证据不足,未对委托代收9,500万元分红款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龚**、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龚**、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赵*、黄*、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2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谭**、赵*、黄*、王**:

经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在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2019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未了解西藏发展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施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谭**和赵*作为西藏发展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和王**作为西藏发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所及谭**、赵*、黄*、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