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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宣判,但在法庭上推动改判的,却是一个你们都想不到的角色

环球时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6-23 10:15

正文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6月23日9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在判决书中,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今天,山东最高法院公开在网上直播了在今年3月引起全国震动的山东聊城高利贷血案(即一些媒体口中的“辱母案”)。


而最终的结果,也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于欢是防卫过当,而不是纯粹的故意伤害,因此他的刑期也从无期直接减到了5年!


不过,耿直哥觉得此案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庭上推动了改判的那一方….因为这关键的一方并不是于欢的辩护律师,而是山东检察院的检察官。


原来,二审中于欢的律师一直在为于欢做无罪辩护,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但他的理由却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屡屡被反驳,也令很多一直在观看庭审直播的人为于欢捏了把汗。


不过,令很多人没想到的是,最后居然是检方提出于欢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推动了二审的改判。



检方的理由也很简单直白:这起案件的发生,确实是由高利贷引发,由非法逼债而激化,所以此案是一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纯粹的故意伤害案。


换言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的情节,故而没有考虑到此案的“防卫性质”,结果给了于欢过重的判罚。



当然,耿直哥也知道,最初很多公众人物一度认为于欢应该无罪释放,理由是他杀的是“用生殖器侮辱自己母亲”的流氓。


不过,检察院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也很充足:虽然于欢的行为在意图(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权益)、起因(遭到非法逼债等非法侵害)、时间(非法侵害进行中)和对象(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这四个方面都属于防卫的范畴,但从防卫结果来看,则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检察院进一步解释说,虽然于欢和母亲确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格遭到侮辱,但在警察到来前后,都没有遭到任何会威胁到生命权的严重侵害,身体健康权仅遭到轻微暴力侵害,所以并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或无限防卫)的前提。


当然,很多看过今年3月那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以及后续媒体报道的人可能会问了:于欢怎么可能没有遭到生命威胁?她母亲不是被“阴茎蹭脸”了吗?而且她母亲还说对方要“强奸”她,于欢也说自己被围殴,还说如果自己不反抗对方会打死他,这怎么可能只是“轻微”的暴力侵害呢?



不过,如今这次二审给出的多方证据,却再次证明了2个月前很多媒体的报道是偏驳了,夸大了事实的。


比如,当初最激怒大家的那个“阴茎蹭脸”的说法,就在法庭上被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自己否认了,表示讨债者是脱裤子露出了下体,但没有“蹭脸”的情节。


而且苏银霞还否认了自己之前对某家媒体抛出的对方要“强奸”她的说法,表示那个脱裤子的讨债者很快就被他自己的同伙制止了。



至于于欢被殴打的情节,虽然他在表示自己遭到严重的围殴,但母亲苏银霞和其他工厂工人表示并没有看到于欢被暴力围殴的情况,3名被他捅伤的讨债者也表示他们没有暴力围殴于欢,只是在限制他的行动。他的伤情鉴定也显示他身上没有构成至少轻微伤的地方。



同时,一份来自派出所警察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也显示,于欢持刀捅了两名讨债者时,并没有遭到他人的殴打。



此外,检方也通过当晚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认定,警方案发当晚并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也不存在丢下于欢母子不管的情况,但对现场的处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没有分开当时双方。



而这也证明今年3月媒体在报道此案时,于欢的姑姑所抛出的“警察来了之后要走”,以及“她站在车前拦着警车不要走”的说法,都是不实的。



那么,正是基于这些得到检验的事实,检察院才认为:讨债一方的目的毕竟是讨债,所以手段相对克制,也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毕竟,当其中一名讨债者脱了裤子羞辱二人时,他很快被自己同伙制止了;而且当于欢持刀捅人后,现场其他围着他的讨债者也并没有明显地暴力攻击他。


那么如此一来,于欢导致的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防卫行为,就明显超出了不法侵害的程度,因此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而检方有理有据的分析,也令很多吃瓜群众表示认同,不少围观此案庭审的法律系的学生也认为检察官的说法靠谱。甚至还有人调侃说:检方说了本来应该是由于欢辩护人该说的话…


不过,在耿直哥看来,虽然检方的表现值得认可,但纠正错误也是检方的职责所在。


文章最后,耿直哥想分享给大家一段检察院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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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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