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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避开债务?你太天真了

银保监微课堂  · 公众号  ·  · 2017-10-13 07:55

正文





我们每个人都是世上的惟一。心中都有一个沉睡的潜能巨人,这个巨人的能力能够移山填海,翻天覆地。但可惜的是,他处于昏睡状态,以致于我们空负全身的能力却不知如何去淋漓尽致地发挥。不要迟疑了,让我们去认识自己的独特天赋和潜能,开始挑战逆境。


晓保妈妈


晓保爸爸,隔壁老王欠了一屁股债,也不知他听谁说买保险可以欠债不还,刚刚还问我这事靠不靠谱呢。

好像大家都有这样的误区呢,那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是不是真的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躲避债务呢?


晓保爸爸



为什么大家认为买保险可以避债?


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一直是一些业务员 宣传的卖点 。不少人也困惑,真的是这样吗?买了人寿保险就能欠债不还了吗?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小案例


2014年,小刚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儿子小小刚为受益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两百万元的高额寿险保单,2017年某日他因车祸死亡。


2016年,小刚欠小明30万元,小明向法院请求用这份保险金中的30万元来偿还小刚欠自己的钱,但是法院认为按照保险合同,保险金已经归属于受益人小小刚,不再是被保险人小刚的遗产,不应用于清偿小刚的债务,所以拒绝了小明的请求。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小刚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受益人小小刚,从而债权人小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保险合同,就能够实现财产从被保险人到受益人的转移过程,从而达到欠债不还的效果,实则不然。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就可以欠债不还?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可以看出,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为法定遗产偿还债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于是很多人就说,基于这两项条款,债权人不能要求用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样的话保险合同似乎成为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转移财产的工具。投保人就可以不用归还其欠下的债了。

这里纯粹是偷换了概念呀,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 虽然保险金归属于收益人后可能不用于清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但这两个条款从头到尾都没有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合法求偿权呀。


也就是说,虽然上面的案例中小刚的身故保险金归属于指定受益人小小刚,不属于小刚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小刚的生前债务。但是只是说明这部分保险金可以不用于偿债,并不意味着小刚欠小明的债务可以不用还了,小明还可以主张用小刚的其他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呀。

小提醒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尚有债务,则遗产需先用于清偿债务。


那保单的现金价值呢,能否避债?

我们知道,保单现金价值就是退保时保单具备的价值。通俗易懂就是退保时投保人能取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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