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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理论述评与政策启示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7-0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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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人民生活水平、财富水平增长的同时,也开始出现贫富的分化,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这种差距是在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产生的,应该说,相对于物质匮乏的时代,这是一种进步。但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因此,如何实现公平地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即分配正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广受关注。“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是分配正义在政策规划方面的体现。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中关于分配正义有哪些不同声音?国家所分配的东西是什么?又应该以何种原则即怎样对这些东西进行分配?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综合梳理了当代关于分配正义的流行观点并进行评述,期待读者能够对分配正义观念有直观和理论的认识,也能从学理上对我国的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

分配正义:公平的分配

“正义”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最著名的用法来自于柏拉图《理想国》,指正当的,合乎善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自己心中的“正义的国家”——理想国。而在当代政治哲学家中,最通行的用法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正义”,大意为平等,就是从国家层面讨论如何实现平等的分配,即分配正义,这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简而言之,分配正义即公平的分配,也可以认为是关于分配活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选择。

分配正义问题的出现与社会资源的稀缺和现实社会存在的不平等有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对这些有限的资源如何进行公正分配,是社会面临的问题。这里的资源不只包括物质资源,还包括机会、社会软环境(如尊重)、教育等非物质资源。如何实现这些资源的分配的正当性,是分配正义探讨的问题。

但分配正义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导致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从主客观角度来划分,主观条件如自身的努力程度,个人的理想和抱负等。客观条件方面,大体分三类,第一类是家庭出身,如出生在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家庭条件等,都会对个人的收入有影响(在学术讨论中,中国户籍制度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肯定了家庭出身差异的正当性,很受诟病);第二类是自然天赋,如天生对音乐敏感、聪明、擅长运动等;第三类是机遇、运气等因素。通常人们对主观条件导致的不平等没有异议,多数人都认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越努力越有理想的人会获得更多。但在客观条件方面,由于家庭出身、自然天赋、机遇运气等所产生的不平等,是否需要分配正义加以纠正,却颇有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提出,分配正义是指国家作为主体实行的分配,即国家正义,而非个人正义(雇员获得雇主给予的报酬等)。从这个角度说,国家以制度的形式(如税收、社会保障、教育制度等)对现行利益进行再分配,以纠正初次分配的不正义,就是分配正义的范畴。制度设计需要基于一定的分配正义的原则或观念,同时要考虑分配什么,怎么分配等问题。

分配的内容与原则

分配的内容,即分配什么,也就是国家需要将哪些东西“平等化”地分配给每个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分配什么,有四种基本的回答,即福利、资源、能力、优势。

福利(Welfare)

福利主义认为,应该平等分配的是福利,也就是说,福利是平等的标准,个人的福利是进行评价和比较的依据,分配正义最终要让人们享有平等的福利。当代的功利主义,是福利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平等分配福利,关注的是人们的实际生活,具有可看得见的吸引力,人们对此有直观的感受。福利主义按照事情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影响来评价事情的价值。

由于将福利而非平等、权利等因素视为分配的标准,就存在过于主观的问题。福利主义者重视的是分配的结果,但这种分配的结果却因人的不同而性质不同。例如,有些人的生活需要很多资源,也就需要相应的福利,而有些人却不需要那么多的资源,也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福利。况且,怎样界定福利也是一个问题,奢侈的生活,不正常的偏好,是否算福利的一部分?怎样的福利分配算是平等的,是能让人们满足的?这些判断标准都未免过于主观。

资源(Resources)

广义上的资源平等,包括两种理论,一种是罗尔斯、桑德尔的“善”的平等,一种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桑德尔认同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观点。罗尔斯的善(goods)指利益、好处,也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资源。基本善是指每一个理性的人渴望的东西,是社会通用的,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等等。

因为罗尔斯的基本善并非一种,而是多种,就面临难以进行人际比较进而判断是否平等。也就是说衡量基本善的“指标”问题,罗尔斯给出了简化基本善的方法,即只考虑收入和财富,但这种方法也就意味着将基本善简化为金钱一个指标,将基本善的平等分配简化为收入的平等,是有争议的。德沃金的狭义的资源平等,就是让每个人都能平均分配到资源,但正如柯亨批评的,对资源进行分配,拥有更好的天赋或运气的人,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从而雇佣他人为其效力,导致不平等的资本主义产生。

能力(Capability)

阿马蒂亚·森(以下简称森)提出的能力平等也具有广泛的影响。希腊语中的能力是dunamis,意思是潜能、能够、能力。在森那里,能力指功能的集合,包括一个人所做的活动(doings,如跑步、读书等),以及一个人所处的状态(beings,如健康、幸福等)。而一个人有可能实现这些行为活动和生活状态的功能组合,就是一个人能力的体现。森认为,分配正义需要分配的,就是能力。

但森的能力理论也存在一定问题:人的能力是多样的,不可能对人的所有能力进行评估,也没有办法确定不同能力的权重。此外,在操作层面,对能力进行分配也存在困难,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办法做到对每个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调节、分配。

优势(Advantage)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是这一观点的代表学派,认为社会应该能够使面对相同环境的人们获得平等的优势,使处于自由选择状态中的人们,通过不同行为,获得不平等的优势。主张优势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机会平等”。这种观点由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柯亨提出。

尽管各派别对分配什么各持一词,有一点却是共通的,即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分配基本善是为了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分配资源,是为了降低客观因素对不利者的影响,分配优势有利于改善残疾人的境况,等等。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急需分配正义来改善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的处境。以何种原则及怎样进行分配,也是颇有争议的话题,下面给出几种在当代理论界常见的分配原则。

平等(Equality)

平等论主张平等分配优先,即“平等至上”(德沃金),一切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如果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生活得比另一部分人差,而这部分人生活差的原因又不是他们自己的错误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平等论者不能接受的。平等论中也有多元主义平等和严格平等之分。举例来说,如果用数字表示人们的福利、财富等,数字越大表示人们的生活状况越好,那么,以下两种情况:所有人福利为10和所有人福利为100。对严格平等论者来说,因其只考虑平等,不考虑其他,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接受的,并没有哪一种更好的区分,因为都实现了平等。而对于多元主义平等论者来说,由于引入了其他(如功利主义)原则,因此后者是更能接受的情况,因为后者整体生活水平更好。

但面对更复杂一点的情况,两个派别之间就出现了分歧,例如下面两种情况:一半人福利为100,一半人福利为50;所有人福利均为10。严格平等论者自然接受后一种情况,因为遵循了平等原则,但多元主义的平等论者就面临着矛盾,后一种情况的福利不如前一种情况,不符合其他价值(如功利主义等)的要求,但却遵循了平等原则。

此外,平等主义还受到“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的诘难。当一部分人的福利比另一部分人较少,而且是其自身所无法提高的,平等主义就要求把另一部分人的福利降低,以实现其平等的理想,但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人从中获益。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社会实行的是平等分配,人们的收入是平等的,但都很低,大多数人处于贫困状态,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实行了不平等的分配,这种不平等是必要的,因为尽管收入有了差距,但所有人的收入都增加了。

优先论或者优先主义(Priority View  / Prioritarianism)

优先论是一种弱平等主义,它不像平等论那样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关注处境不好的弱势群体,关注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最早由内格尔提出,经由帕菲特详细阐释,其原则是使生活得差的人受益。优先论不关注群体之间的不平等,也不会将部分人的福利降低以实现平等,而是试图提高弱势群体的待遇。

也就是说,在怎样分配这个问题上,平等原则关注如何消除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采取提高弱势群体的待遇,或者降低优势群体的待遇,或者两者兼有的方式,优先论却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聚焦于如何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由于优先论要解决的问题非常明确,就为设计制度实现其正义的理想提供了抓手,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

应得(Desert)

应得,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应该得到的,按照应得来进行分配的主张古已有之。在古希腊,应得指的是道德的应得,即一个人的道德地位决定了他应该得到什么。但古希腊意义上的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是道德、个人层面的,因此现代政治哲学家都没有在这个层面上使用“应得”,而是在付出层面上使用的。就是说,人们过去的付出,决定了人们应该得到什么东西。如果一个人努力工作,相比于工作懒散玩忽职守者,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收入。一般而言,社群主义者,如当代哲学家麦金泰尔、泰勒、桑德尔等人,包括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柯亨,都主张此种观点。

主张应得,是按照一个人贡献的大小来分配,但这种分配未必是平等的,因为人们的贡献是不同的,人们得到的报酬也不同,可以说,主张按照应得来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是“反平等”的。此外,正如自由主义者批评的那样,一个人在市场中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这种贡献可能有其家庭出身等非人为的偶然因素的原因,那么就不能据此给予其更高的报酬,也就是说,这些因素使得他的报酬不是“应得”的。自由主义者反对社群主义者的“应得”主张,而提出了一个相似的观念:资格。

资格(Entitlement)

罗尔斯和诺齐克虽然彼此针锋相对,但同作为自由主义者,都认同用资格这个概念代替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位置。资格与应得相似,说应得什么或者有资格,都是基于过去的行为。区别在于,资格是基于制度规定的。例如,某所大学按照高中生的身高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A最高,我们会说A基于这种规则制度,有资格进入这所大学,但我们不会说这是A应得的,这是二者的区别。

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得并非如自由主义者所说与制度无关,例如高中生B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一所不错的大学,他有资格进入这所大学,所基于的是高考制度、录取制度等制度因素。但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同样也可以说这名学生是“应得”的。因此按照资格进行分配,与“应得”所面临的不平等的指责是一样的。

需要(Need)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我们通常认为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指的就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从社会中索取。但在马克思那里,按需分配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在当代社会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具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政治哲学家沃尔策重新界定了“需要”,即社会承认的需要。具体说来,就是文化、宗教和政治,包括安全、福利、教育、医疗、住房、交通、消费品等等。

然而即使对于像沃尔策这样主张将需要作为分配原则的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这种需要是有限的,只能适用于某些领域。例如医疗资源是有限的,而每个人的医疗需求又是不同的,重症监护患者一天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可能是十几个普通患者所需要的,当资源是有限的情况下,怎样按照需求进行分配,这不只是道德哲学经常出现的论题,按需分配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关于分配正义的不同声音

现代理论中,无论哪一种流派,都公认人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美国《独立宣言》表述“人类是生而平等的”,可以说,人人平等,也是现代人类社会公认的价值。当代政治哲学的流派中,以罗尔斯、诺齐克(二者处于自由主义的两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关注公平,功利主义关注福利最大化,桑德尔等社群主义关注共同体的维护,柯亨等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关注社会主义的进步与道德,等等。总之,尽管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派别都是反对不平等、赞同平等的。现实中存在多种不平等,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有很多,如前文提到的家庭出身、自身努力、天赋、机遇等因素,分配正义针对的就是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但对于现存哪些不平等需要分配正义来纠正,存在不同的声音。

运气、天赋、家庭出身非个人能选择,由此带来的相关利益是不正当的,需要分配正义进行纠正

人们出生在怎样的家庭,有着怎样的天赋,是偶然的。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例如无法选择生在城市或是农村、聪明还是不聪明等,因此,家庭出身良好和天赋优越,并非人自己可以选择,也就不是人应该得到的;同样,家庭出身不好和天赋不好,也不是个人选择的,也不是人应该得到的。这些外部条件都无关于个人的选择和行为,而是一种柯亨所言的原生运气(Brute luck)。因此,这些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的因素导致某些人获得的更多,而某些人获得的很少,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举例来说,目前在中国,出生在城市和农村存在很大区别,出生在城市的孩子,特别是大都市的孩子,其享受的资源、环境(如教育资源、物质条件、文化环境等)要远远优于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出生的孩子,而前者未来也会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这些家庭出身的原因甚至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孩子一出生便成为劣势者,是没有道理的。也正因此,有学者认为拥有更好的家庭出身或者天赋,持有这些优势从而获利更多者应该对劣势者给予补偿,社会需要用正义(公平)的分配来矫正这种不平等,国家应该对由家庭出身和天赋而产生的利益加以再分配。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美国当代政治学家罗尔斯、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柯亨。

天赋和运气都属于个人所有,分配正义不应对此进行矫正

罗尔斯的老对手、极端自由主义者,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坚持认为天赋差异产生的差别,只要符合权力原则,就是道德的。天赋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对其家庭出身、天赋资质,都是有“持有权利”的。只要这些因素的来源是合法的,那么人们就有权利获得由这些东西所带来的收入。如果分配正义要求的再分配机制将这些所得向天赋低的人群转移,就是侵犯了天赋高者的所有权,是不正义的。与分配正义相对,诺齐克倡导的是“持有正义”,即一个人拥有某种东西的正义性,并不取决于他的努力程度,而取决于是否通过合法手段“持有”,或者从他人那里获得“转让”(如家庭财产的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分配过程是在法治环境进行,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没有欺骗、强制等情况出现,那么这个分配过程就是合乎正义的,国家不能因此实施分配正义的二次分配调节。

偶然性是生活中的合理现象,无人需要对此负责,不属于“正义”范畴

这一派的观点是,正因为出身、运气等因素的偶然性,这些因素都是非人为的,就没有人需要为此负责,也就是说,对这些偶然性进行矫正,不属于“正义”的范畴。哈耶克指出,“正义”针对的是人的行为,对非人力所能及的范畴无能为力,某一非人力所能左右的情况,只有好坏之分,不能判断为正义与不正义。偶然性所得若不具备道德意义,那么特定个人的存在也不具备道德的意义,如果按照分配正义来决定偶然性是否合理,会导致把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归因于某种“外在”因素,进而否认一个人的行为和自主选择。

很多哲学家对国家进行分配本身也存在顾虑。例如哈耶克担心分配正义可能为特殊利益集团要求特权提供理由,政府以大众利益为由肆意干预;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扩大其功能的理由,国家功能的扩大,即公权力的扩张,会对个体权益带来损失,等等。

分配正义对当下中国的启示

社会的分配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从分配什么到怎样分配,乃至是否需要分配正义到都有着激烈的论争,在现实中,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分配,甚至反复分配,才能实现分配正义,这是个世界范围的课题。

我国经历了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之后,处于经济转型期,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发展的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与空间,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

坚持和完善基本分配制度。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需要按照“劳动”进行分配,是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按劳分配也是我国现行分配制度坚持的重要原则,体现劳动者的平等。国家在“初次分配”中要尊重“应得”,鼓励劳动致富,分配数额尊重市场规律。同时,要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熊建生认为,特别在生产要素在现代社会创造的财富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适当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但也要防止生产要素的聚集而产生剥削,因此要坚持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制度相结合。

完善正义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分配正义,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实力也有较大提升,但如何将其发展的成果公平分配给全体人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一段时期,其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设置了机制性障碍。因此,国家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与发展,使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为分配正义奠定了经济制度基础。此外,政治制度的完善,对公权力的约束,使权力无法寻租,是政治制度的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同样需要正义的法律制度,公权与私权均应受法律的约束,法治的程序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也给予所有公民平等的保护。总之,需要建立一个制度环境:遵循社会法制、道德的财富制造者的市场份额趋于最大化,而违背社会法制的财富制造者会受到“处罚”,实现财富政治与社会主义价值目的的统一。

建立健全财税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初次分配中难免会因有些人得到了“不应得”或者某些人的“应得”没有得到,而产生贫富差距。再分配需要矫正这一不平等,防止两级分化。财税是一种再分配,需要完善财税制度,协调不同要素的收入税赋关系,防止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应着力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姚大志认为,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即弱势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高度关注分配正义中的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退休等福利制度,都有助于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实现分配正义。

原载:《国家治理》周刊 ,本文作者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

本期编辑: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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