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人在东莞,银行卡也在身边,可是卡里的钱却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机盗取了3.8万元。高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付其存款及利息。记者12日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后认定,涉案交易为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所为,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先生对银行卡被伪造及密码泄露存在严重过错,最终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
卡在身上 钱却不翼而飞
高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大朗支行(下称“农行大朗支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2016年5月29日下午3时29分-33分,仅4分钟的时间里,高先生的银行卡账号被人以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的方式分11次发生交易金额38100元。而高先生人在东莞,卡也随身带着,这些操作全部是在千里之外的四川省南充市一家中国农业银行的ATM机上进行。高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或许被复制盗取了,当天下午4时他赶到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保安墟派出所报了警,并在事后将农行大朗支行告上了法庭。
高先生认为,银行未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责任,并向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8205.5元及利息。
农行大朗支行辩称,高先生无法证明发生连续交易时身上携带的卡是真卡,即无法证明案涉银行卡是被盗刷。即使是盗刷,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码不当也是导致款项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同时,农行大朗支行认为其所发行的银行卡在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全部诉求。
储户胜诉 银行应防范盗取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银行卡交易的地点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高先生报警的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大朗镇,两地相距遥远,高先生无法在交易后一个小时内返回东莞。而且案涉银行卡在短短四分钟内频繁交易11次,符合伪卡交易的特征,法院确认案涉交易为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所为。至于密码保管问题,银行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因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银行作为业务方案及相关设施的提供者,也是相关风险的提供者,有其责任。农行大朗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银行卡被复制和伪造。最终,法院判决农行大朗支行赔偿38205.5元及支付利息给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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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
编辑:董静雪